水母网7月20日讯 记者昨天从烟台市地税局了解到,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了补充规定,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补充规定有利地税部门工作中的实际操作。
此前规定: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
地税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如今补充为: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记者 张得玲 通讯员 刘健)
商场进店费即将被叫停
水母网7月20日讯昨日,记者从市质监部门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新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中规定:商场、超市等经营者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一律叫停。
为了进一步对商品销售者进行规范,新《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加大了对伪造、冒用或使用注销商品条码的处罚额度,处罚额度由原来的5000~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以下罚款。(通讯员 曲帆 作成 建军记者 杨艳萍)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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