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19日讯老板用员工工资为员工投保,却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当员工意外伤亡后,保费赔给了死者父亲。老板不服,以“自己为保险受益人”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芝罘区法院依据有关法规,依法判定保险公司赔付合理,驳回原告上诉。
2004年3月30日,招远市某石材厂老板于青,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雇工李克等6人投了团体人身伤害保险,每人主险保险金为10万元,受益人为于青。之
后两个月,于青将4920元保险费从李克等人工资中扣除。
7月21日,李克在另一采石厂打工时,被意外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24日,李克父亲李应依据保单向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1月,该公司支付给李应保险赔偿金10万元。对此,于青不服,认为保单中明文裁明,受益人是于青,保险金理应支付给他。故将天安保险公司起诉到芝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青为雇工投保,保费虽先行垫付,但实际仍是由李克等承担的,故应认定李克是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于青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和第六十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规定,于青虽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未经被保险人李克书面同意,从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的受益人。依据两大理由,法院做出上述判罚。(文中人为化名)
(记者 丛晓波 通讯员 任泽英 于小宁)责任编辑:邱雁(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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