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05年5月18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2005年第1号令正式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将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联系方式
1、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2、受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处
3、邮政编码:100032
4、投诉电话:(010)66071530
5、传真:(010)66288116
二、来访接待地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一层接待室。
三、来访接待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四、其他相关事项
1、为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中国保监会正在抓紧进行保险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一旦正式运行,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保险信访工作的核心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受理不同范围的信访事项。在一般情况下,请信访人就近向信访事项发生地的保监局直接提出信访事项。具体职责分工情况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与保险信访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
3、目前,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要注意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以便回复。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清楚被投诉的单位或人员、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尽可能附相关证明材料。
4、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核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除咨询法律、法规和政策外,信访人应尽可能避免采用电话投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5、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6、信访人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险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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