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李静睿 王勇 发自广州
南海华光74亿元骗贷案的关键人物之一、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原行长林俊江日前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林俊江1998年到2000年间担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助理兼佛山分行行长。在冯
明昌制造的南海华光骗贷案中,有8.2亿元贷款是在林俊江担任工行佛山分行行长期间发生的。林俊江被控在南海华光骗贷案中向冯明昌索贿800万元。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林俊江收取另外一吴姓老板50万元的红包。
1999年4月和5月间,广东南海华光集团老板冯明昌分两次向工行广东省分行申请8.2亿元的授信额度,按照工行的管理规定,林俊江写了一份上报到省行的报告,并在报告上签了名。1999年5月,冯明昌属下企业成功地从南海支行贷款8.2亿元。
同年8月上旬,林俊江的弟弟开公司需要周转资金,林俊江就把主意打到了冯明昌的身上,在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的陪同下,林俊江开口向冯借钱800万元,并承诺半年后就还。冯明昌立即将800万巨款“借给”了林俊江的弟弟。在这次“借款”行为中,双方没有协议、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在此后长达4年的时间里,林俊江从未向冯提起过还钱的事。
在1999年底,佛山工行系统要订做工作制服,一姓吴的服装厂老板找到林俊江,希望多多关照。在林俊江的推荐下,吴老板成功获得900多万元的加工合同。为表感激之情,吴老板先后3次在林俊江家楼下送给林合计50万元的红包。
受审时,林俊江对受贿5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对于以借为名索贿800万元的指控,法院认为,借款人是林俊江的弟弟,林俊江在此事中只是充当介绍人的角色,因此索贿800万元的罪名不成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俊江受贿50万元人民币罪名成立。鉴于林俊江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辩护律师要求轻判的要求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1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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