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钱政宜 发自上海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所《暂行办法》分五章,共49条,对权证的定义、种类、发行、上市、履约担保、交易、行权、结算以及违规处罚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未来我国权证产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沪深证交所有关负责人提醒,买卖权证
需要注意价格剧烈波动风险、时效性风险和履约风险。
沪深证交所负责人表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出权证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市场化对价工具,为未来推出股票和债券的衍生产品打下了基础,同时对于解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问题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权证的发行人可以包括标的证券的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从权证买卖方向来看,既可发行认购权证,也可发行认沽权证;从标的证券来看,既可发行股票认购、认沽权证,也可待交易所进一步明确细则后,发行基于其他标的证券的权证;从行权方式来看,既可包括在一段时间内行权的美式权证,也可包括在某一特定到期日行权的欧式权证;从结算方式来看,权证既可用现金结算,也可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从履约担保方式来看,既可用标的证券和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也可采用信用担保。总体来看,权证条款设计方式十分灵活,未来发展空间极其广阔。
就投资者关心的一些问题,沪深证交所有关负责人作了解答。
权证市场即将诞生
问题一:在近期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已有公司利用权证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请问二者究竟有何关系?
答:权证主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它是一种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近年来,证券交易所之间在产品开发上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地区)竞相推出种类繁多的权证产品。目前推出权证产品,对股权分置来说只是提供了一种工具,供上市公司选择。从目前试点公司的方案看,只有极少数公司在其方案中使用了权证工具。
两所推出权证的主要目的是顺应市场对产品创新的需要,发展国际上通行的、具有广泛用途的权证市场。权证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产品,具有广泛的用途。
问题二:权证是一种风险较高的产品,目前推出权证的时机是否成熟?
答:权证的特征决定了其价格波动幅度高于标的证券,从这个意义上说,权证是一种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金融品种。但是,我国证券的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和活跃程度。完善的证券市场需要各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我们相信推出包括权证在内的新产品已是市场迫切需要。首先,政策环境有利于产品创新。过去考虑权证产品,存在较大的制度障碍,但是,“国九条”推出后,证券市场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新产品的推出是极大的推动;其次,我国证券市场早已开始使用权证这一金融工具,参与者对于权证的特征和功能并不陌生。我国证券市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就是股票和权证的组合;最后,市场对于权证具有强大的需求。据了解,不少证券公司为了谋求发展,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向其客户出售类似权证的产品,只不过这类品种属于私募性质,不能上市交易。推出标准化的可交易权证产品势在必行。
投资者购买权证需谨慎
问题三:投资者为了买卖权证需要开设新的账户吗?
答:权证的买卖与股票相似,所需账户就是股票账户,已有股票账户的投资者不用开设新的账户。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诸如电脑终端、网上交易平台、电话委托等申报渠道输入账户、权证代码、价格、数量和买卖方向等信息就可以买卖权证。
问题四:投资者买卖权证,有何风险?《暂行办法》对此有何考虑?
答:权证是一种带有杠杆效应的证券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买卖权证时应充分树立风险意识。概括起来,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风险:第一,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其价格只占标的证券价格的较小比例,可能出现权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比如T-1日权证的收盘价是2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T日,标的股票跌至9元,如果权证也跌停,按《暂行办法》规定,T日权证的跌停价格为2-(10-9)×125%=0.75元。一天之内权证下跌62.5%,跌幅超过股票。当然,标的证券上涨,权证也有相同的效应;第二,时效性风险。权证是有一定期限的,持有者应及时在到期日或此之前对价内证行权,因为期满后权证就没有任何价值了;第三,履约风险。权证实质是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存在权证发行人违约的风险。目前设计的权证方案,对发行人的履约安排了充分的担保,违约风险较低。但在发达国家,权证产品复杂且多样,不同发行人的资信等级不同,采用的避险策略也有差异,风险程度也不一样,发行人在持有人行权时不能给付足够的证券或现金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暂行办法》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首先,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要求两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次,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的标的股票的规模、流动性作了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例如,《暂行办法》规定权证的标的股票流通市值不低于30亿元,流通股份低于3亿股。经测算,符合这些条件的上市公司不过30多家;再次,对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权证发行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最后,在境外权证市场,“持续发售”机制也是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的有效做法,我们在适当的时候也会借鉴这一做法,如允许合格机构创设权证,以便在需要时可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18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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