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指出,银行业案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设要突出“十项措施”。
在7月14日银监会召开的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五次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制,要紧紧围绕银监会提出的并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的银行业案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十项措施,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十项措施中突出以研究制定五项法规为主要内容: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会议同时介绍了上半年案件专项治理的情况,认为银行业出现了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双降”的势头并呈现出新特点。不过,刘明康指出案件专项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案件专项治理阶段,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行际之间、上下之间进展不平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防范操作风险13条要求的贯彻落实不力。这些问题都需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认真解决。(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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