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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个人遇税收麻烦 国税局可出面协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2:4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从7月1日以后,如果中国居民(国民)和中国跨国公司在国外被重复征税、遭受歧视待遇或者对个别征税及税率存在异议,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只要这个国家是与中国签署过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下称“税收协定”)的国家,都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与对方协商来解决问题。

  这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主要内容。

  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由于现在“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不同国家的征税办法和征税标准各不相同,就会出现一些涉税问题。而个人和企业在国外由于法律障碍、时间、精力和财力等因素影响,很难自行解决这些问题。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国居民在国外遇到的税务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等等。

  这位专家介绍,《办法》目前只限于与中国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包括日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76个国家。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容与税收协定类似,所以《办法》也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依照《办法》,中国居民或企业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后,对符合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会与申请者联系进一步补充材料。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张文春教授表示,税收协定是保护跨国纳税人权益的一个工具。两国之间签署协定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征税行为、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行为以及防止税收歧视。而以前国内的企业和个人对这个协定的重视程度不够,使税收协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来。

  张文春还说,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是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就是说当本国税法和税收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执行税收协定内容,这也符合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办法》也能够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国际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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