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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研院所转制不畅 后研发时代机制悬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 08:57 中国经营报

  作者:胡家源

  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汤世国表示:“1999年起有很多科研机构是并入企业的,但并入企业之后大多数又都‘跑出来了’,单独转变为了一个企业。这其中看来有很多复杂的因素。”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给376家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收的5年优惠政策原本在7月初就要到期,现在又被延长了。“科研院所积累的利益和体制性问题,要比国企难解决得多。”近日,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宁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此前国资委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和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两家科研院所并入两个大型央企的举动,显然意味着国资委希望加快央企重组的步伐。但宁向东认为,由于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职能比较分散,因此转制的共通性不强,“转制的设计过程无疑需要很长的时间”。从2000年至今的五年,也许仅仅是一个开始。

  优惠政策保护伞

  朱家新是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邮科院”)的现任院长,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以光纤起家、横跨通信产业几大领域的烽火科技集团总裁。

  7月正是武汉的“火炉”季节,而对于朱家新的同仁们来说,三个月前吹来的春风现在正变成一剂清凉的降暑茶。

  2000年7月,作为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之一的邮科院,开始转制为科技企业,并交由当时的中央企业工委直接管理。同时被列入在“转制方案”中的研究院所,在武汉还有5家,它们可以享受从2001年到2005年,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税(2005年)14号文”,对包括1999年开始转制的376家科研机构,文件将原来5年的免税期延长至7年。财税部门要求转制企业将“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武汉邮科院从研究院走过来成为一个企业,难度是比较大的。而增强对科研开发的税收政策支持,对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朱家新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不过,曾参与负责国资委科研院所改制专项调研的宁向东认为,寻求保护性政策的动机与企业自身建制的要求是相悖的,“在研究机构没有成为真正的企业之前,科技税收政策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记者辗转联系到“转制方案”名单里被并入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的“中建三局建筑技术研究设计院”,被告知研究院已改制成为一家公司,名称为“中建三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而名单所列的另一家被并入国家电力公司的武汉高压研究所,同样对记者也保持了缄默。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宁向东告诉记者:“科研院所对转制过程有难言之隐是很正常的,我们在调研中也是依托了国资委才了解到真实情况的。”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汤世国表示:“1999年起有很多科研机构是并入企业的,但并入企业之后大多数又都‘跑出来了’,单独转变为了一个企业,这其中看来有很多复杂的因素。”

  2002年,为规范科研院所改制,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关于深化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即“9号文”),这成为以后三年来“改制运动”的风向标。“实施‘9号文’要抓住一个要点,就是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的净资产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科技部政策体改司政策处处长李普,在参加“国有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论坛”时表示。

  而与“9号文”同时出台的《关于在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若干规定》,在政策落实中也遇到了麻烦。这个规定的内容之一,就是可以拿出近三年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的股份,激励科技骨干和管理骨干。其中奖励不能超过35%中的一半,还有一半可以买,价钱可以打折。“但实施股权激励,给谁不给谁,给谁多少,如果引起攀比的话,恐怕就很难实施下去,如果再退回来,那可能就不好办了。”一位科研院所的高层坦言,科研院所转制中的资产评估和人员安置是一个很难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江苏省某计算机研究所在改制之后的一年中,被科技厅、国资办、审计局、税务局、工商局和检察院等部门查了6次,主要是关于三个问题:“国有资产流失”、对离退休人员利益的冲击和股权设置,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除此之外,科研院所拥有的品牌作为无形资产也正经受着考验。“企业也不能很好地对我们的品牌给予保护。”一位武汉高压所内部人士透露,“去年完成改制后,我们就通过参与市场投标、竞价,寻求生存和发展。但一些单位和个人还是利用这个机会,擅自使用我们的名称,并冒用高压所名义推销他们的产品。”

  为此,2002年6月,包括“武汉高压研究所”和“铁道部第四勘察设计院”在内的众多改制企业,开始申报注册商标,这成为科研院所保护知识产权自觉行动的开端。

  后研发时代谁来投入?

  “从去年4月开始,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列出了一系列需要协调的问题,主要涉及税收扶持、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经过近半年的研究协商,有关部门已经在某些方面初步达成一致性认识。”李普透露说。这意味着,转制之后如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成为决策层优先考虑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许多研发工作都是由大企业自己完成的,这是由于一方面他们已经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能够获取超额利润,从而有实力进行研发;同时为了保持这种领先地位,他们有很强的动力进行研发。”在去年完成的《国有科研院所的改革研究》课题报告中,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安东介绍说,而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企业首先要解决的是在与跨国公司竞争中的生存问题,未必有足够的实力进行研发。

  国资委信息中心主任石治平认为,现行鼓励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激励作用不足。“现有的113条科技税收激励政策,从税种的设计上看覆盖面较广,但由于科技税收政策体系的设计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政策的作用点不够明确,且政策适用当中存在着区域间、内外资企业间以及盈亏企业间的差异,加之政策的优惠方式单一,执行过程中烦琐僵化,致使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政策的激励作用不能彰显,实施成效大打折扣。”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激励的侧重点作用在产业链下游,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规模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却抑制了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科技部条件财务司邓天佐处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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