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16日讯 本周,物业、房产抵押纠纷等再度成为市民咨询热点。晚报律师团成员鑫士铭律师所林娜律师一一做了详细解答。
市民于某咨询:朋友向我借7万元钱,用房子作抵押,签订抵押合同,两年后到期不还款,我可以行使抵押权。我想起诉,朋友说,起诉法院也不能把我赶到大街上住,你再等等。问:我该怎么办?
林娜解答:首先应当确定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由于对方是将房子作为抵押物,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做抵押物登记。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还款行使抵押权。而且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林娜律师特别提醒,两年内未行使担保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对方“再等等”的请求应予以注意,尽快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市民张某:我居住于一幢商品楼内,该商品楼设有院落及车棚。平日一直将自己的本田摩托车存放在车棚内。一天,我发现摩托车被盗,即向公安局报案。随后就摩托车的赔偿问题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物业公司称,每月向我及同楼住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包括摩托车看管费,因此其不承担责任。
林娜解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履行为成立依据。除当事人有约定之外,保管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由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如果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不包括车辆管理费,且张某也未与物业公司单独办理相关车辆保管手续,物业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邹刚 君斌)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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