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认为,学者之间的确存在很多争论,但最终要以立法机关的意见为主
本报记者 至淇 赵杰 发自北京
“此次物权法立法还不完善,我对这个草案还有意见。”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教授对本报记者表示,他将会仔细研究这个草案,并形成一个书面意见,向上表达。
尽管《物权法(草案)》文本已经于11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舆论也普遍认为《物权法》最迟将在明年获得通过,但是由来已久的物权法论争,乃至背后关于民法典的论争显然还远未到尘埃落定的时刻。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的韩林宏处长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就我们现在的了解,每天都有反馈,收集部门正在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尽管目前尚无法全面了解民间的全部反馈结果,但韩林宏表示全国人大将争取近期能够公布一次。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叶林说,“经历了这么久终于出台了这个草案,不管怎么讲,有比没有强,至少往前走了一步。”
“人们对现存的物权未来发展的判断有很大的差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博士坦言,在其全程参与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主持的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感觉最大的一个困难是,中国正处于转型期,怎样较好地照顾现实并兼顾未来,妥善协调现实存在与未来发展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起落之间
而早在1999年3月,合同法顺利通过的当月,梁慧星领导的课题组就向立法机关提交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未定稿)。同年5月,立法机关在北京前门饭店召开物权法专家讨论会,讨论了这个草案。同年10月向立法机关正式提交了最后定稿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2000年底,王利明教授也领导了一个课题组,完成了其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
这两部建议稿提供给立法机关以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1年5月,产生了一个内部草案。这个草案在2001年5月召开了专家讨论会进行讨论。会后到了2001年年底,法工委就产生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法工委的这两部草案都是参考两部学者的建议草案来完成的。
2001年底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地方人大、法院、部门和法学院征求意见。按照当时的设想,这个草案在2002年讨论进入审议的程序,在2003年的大会要通过。
也正是在2001年底,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领导作出指示,要加快民法典草案的制订,要求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要在九届人大常委会上审议一次。根据这个指示,在2002年就把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工作停了下来,着手进行民法典的起草。2002年1月就布置起草民法典草案,起草出来后,经过同年4月的讨论会、9月的讨论会,最后提到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不过,这个民法典的草案经过审议、公布之后,在社会上的反响非常复杂。
“就我个人的看法,学术界对这个草案持积极、肯定态度的人比较少。比如我就采取否定的意见,还有很多人没有正式表态。”北大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尹田说。
之后,到了十届人大常委会讨论立法规划时,就再也没有提到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只是讲到了民法草案上的物权编要在适当的时候安排审议。
四个版本提议稿
据尹田介绍,此次学者提出的物权法建议稿比较成形的其实有四部,分别是社科院梁慧星、人民大学王利明、厦门大学徐国栋和武汉大学孟勤国四位教授各自领导的专家团队起草的四个文本。
尹田分析说,整体来看,梁慧星的草案更严整,更具专业色彩,更多地带有德国式立法的特征,讲究逻辑体系的完整和表达上的严谨;而王利明的建议稿更为注重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可能更注重中国既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则、现行制度等;孟勤国的建议稿有些与众不同,讲究所有权和占有权并列的独特安排;徐国栋的试图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对于规则的制度安排,有对各国经验的大量借鉴。
“这四部草案中影响比较大的,最后被立法机关参考的,是梁慧星和王利明的文本。”尹田说。
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整个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确存在很多的争论,但是这些争论都是学者之间的争论,最终要以立法机关的意见为主。”
尹田说:“在中国的法制进程中,学者的作用虽然很大,但也是有限的。对于当前的物权立法,我们也有我们的立场和观点,虽然我们的很多意见并没有被采用,但是对于其不合理的地方,我们会继续提出我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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