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天翔发自上海
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04》中多处提及,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来制定包括保险业在内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规章。由此不难看出,保险业已经成为了反洗钱监管机构所关注的领域,而相关规章的出台,也可以结束我国长期以来,对打击利用保险业来进行“洗钱”活动中专业法律空白的局面。
目前,我国对“洗钱”的界定均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账户、转换财产形式,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汇往境外等。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定义,还是从行为主体,保险业领域内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并不能成为现有法律的约束范围。
另外,由于购买保险依然是一个合理避税的途径,监管方很难辨别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洗钱而哪些行为属于避税;尽管现在对洗钱和避税的区别开始逐渐区分,但已经有洗钱者开始打“擦边球”,而他们正是钻了《保险法》中的一些“空子”。《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购买寿险后可要求解除合同,即办理退保,退保退还的保费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即已缴保费扣除纯保费及保险公司经营所需开支摊销到该保单部分后的余额,类似于现金储蓄;趸缴保单在缴费后就已具有现金价值,洗钱者多利用退保套现完成“洗钱”过程。这在团险业务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渠道进行洗钱,比如我国车险市场的违规退费;洗钱的中介渠道也从传统的产寿险产品过渡到新型的保险产品中,比如购买投资连结险等变现性较强的产品。
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11月一度闹得满城风雨的“北京世都百货诉平安保险”案后,便在当年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作出了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等特殊规定;同时监管部门还实行定期检测团体险的退保情况。
但是,从随后几年的情况来看,这一系列的措施并没有完全堵住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活动的通道。近年来,保监会更是加大了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团体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3年。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作为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也于今年早些时候发文强调,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金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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