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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问水利工程投资管理体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5:22 第一财经日报

  “有时候在分配资金时,上面有点像撒胡椒面,看到地方政府承诺配套就往下拨款。我认为如果是属于国家级的项目,那上面就应该投足,如是属于地方,那国家一般就不参与,不足可适当补助。”

  本报记者 田毅 叶桐 特约记者 季谭 发自湖北 安徽 北京

  目前,围绕着水利基础建设是一个由三条线索交织的管理网络。

  一是计划管理,即水利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自下而上层层上报计划,然后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计划部门审批,再自上而下层层下达到基层原始申报单位;二是资金管理,即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逐级筹集资金,自上而下层层下拨,直至施工单位;三是项目建设,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依据程序,从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上述三条线索互为交织,将各个部门和单位紧紧连在一起。

  资料显示,1998年至2003年,中央安排水利建设总投资为2142亿元,平均每年投资360亿元。其中国债资金达到1518亿元。这也就是这张网上流动的资金额度。

  涉及全国47多万水管单位职工切身利益和亿万百姓生产、生活的水管体制改革已有时日。最近且最重要的一次,体现为2002年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是该文件中重点指出的存在问题。

  而把水利项目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也是这个文件提出的重点。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定性为事业单位。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经营性水管单位: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定性为企业。

  如此一来,“小型工程由于是交给乡镇的资产,很多设施因无人过问而流失,在一些农村你会发现主渠有了,但支渠和毛渠还没有。按道理它是准公共产品,但各部门衔接不好。”湖北水利系统一位官员说。

  不过,按水利一般规则测算,水利基建投资每投入1元,可增加国民经济产出2.74元,有明显的“溢出效应”,所以责权统一确有难度。

  “我们省1997年开始征收水利建设资金,但水利资金投入中非生产性资金比重大,有的地方占到60%,而生产性投入却在下降。很多是后期管理经费可怜,工程效益难以发挥。”一省审计厅官员介绍说。

  投资体制是个关节。国家发改委从2005年起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提出新的要求,取消了以往的部门基数和规模管理投资,直接按项目管理。

  实际上,淮委治淮工程建设局早就开始了财务统一管理,但项目管理上还是存在不少困惑。该局综合处财务科科长许克银对记者说,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项目能否统一核算的解释是,每个建设项目应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但淮委治淮建设局的财务统一管理,是项目以法人按会计主体设立一套账核算所有项目,明显与财政部规定不符。但如果每个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则也可能给财务管理带来很大不便。

  “现在中国的公共工程的投资效率比较低,这和投资方式也都有关系。”一位水利研究者对记者分析说,“国外这样的项目可以发企业债券,我们只有国库券一种,国家将资金集中到中央再分拨到各地,却没有顾及不能营利的纯公益性工程就应该完全由国家来投资,能营利的可以吸引民间资本。”

  “这种投资模式我觉得应该改变了。这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问题,现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是分灶吃饭,有时候在分配资金时,上面有点像撒胡椒面,看到地方政府承诺配套就往下拨款。我认为如果是属于国家级的项目,那上面就应该投足;如是属于地方,国家一般就不参与,不足可适当补助。”一位水利专家这样认为。

  水利这部分巨额国有资产改革是需要谨慎的。2003年,水利部经济调节司一位官员在《中国水利》上也撰文认为,从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看,流域性水利工程资产产权应该必须归流域占有使用。

  那么公共工程的业主(即项目法人单位)到底应向谁负责呢?现在名义上是向政府负责,但实际上各管一段,比如工程立项是由发改委审批,工程安排由水利部门审批,钱又是由财政来管,这样可能导致责任不清。

  “我们的建议是,公共工程的业主应该直接向各级人大负责。这个委托代理链不能太长,这也符合受益原则。”那位水利专家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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