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7-12
女士们、先生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适合本国国情、符合国际规则的商标法律制度和商标保护体系,为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建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双轨制”。即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可以应当事人的投诉去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而且可以根据任何人的举报去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或者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给予了附加保护,也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执行。二十多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维护了中外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仅2001年至今年6月底,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3.1万件,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万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62件、犯罪嫌疑人388人。
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中外商标注册人是一视同仁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不管注册人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外,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保护。
对中外商标注册人权益的保护,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商标事业的繁荣,也吸引了大量的外国商标来华注册。1983年,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即全年商标局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不足2万件,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为1687件;2004年申请量达到了58.8万件,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超过6万件。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前列。1983年底,我国累计注册商标数量为9万多件,其中外国企业在华注册商标仅1万多件,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累计注册商标已达237万件,其中外国企业在华注册商标达到了42.2万件,来自129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和外国来华注册商标数量的大幅增长,充分说明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是健全的,中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力的,外商对中国的市场环境是有信心的。
去年开始,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食品商标、药品商标为重点,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0171件,比2003年增加了51.66%;其中查处涉及外国注册商标案件5401件,比2003年增加了158%。今年上半年,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813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4%;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245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55.8%。
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重保护了驰名商标。自2004年至今年6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商标管理和商标争议中共认定外国驰名商标30件,涉及9个国家或地区,其中美国13件、法国5件、荷兰3件、英国2件、瑞士2件、日本2件、德国1件、意大利1件、英属维尔京群岛1件。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鼓励创新、发展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所必需的,是我国自身发展经济的需要。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地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进一步提高商标行政执法能力,深入推进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新贡献。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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