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槟”商标难再现中国市场
本报记者顾静报道 昨天,针对“西方国家一直指责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刑事处罚比较少”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表示,去年12月份,两高(高检、高法)发布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处罚案件的门槛。李东生说,我国在加入TRIPS协议后,根据国际规则的承诺,“香槟”等属于地理
标志的产品,将不再允许在我国市场上出现。
7种定罪量刑标准降低
李东生解释说,规定有7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伪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等起刑的标准,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是20万元和10万元,现在都降低为5万元。据李东生介绍,自去年12月份“两高”解释出台以后,今年移送的案件增加了。今年上半年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76件,是去年的3.6倍。而移送的商标犯罪嫌疑人88人,是去年的2.3倍。
共认定国际商标侵权案30件
在会上李东生介绍,自2004年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国外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这些商标包括:美国的“迪士尼”、“吉列 GILLETTE”、“雪碧”,法国的“兰蔻 LANCOME”,荷兰的“菲利浦 PHILIPS”,日本的“尼桑”,瑞士的“TISSOT T”,德国的“BOSS”,意大利的“法拉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香格里拉SHANGRI-LA”等。
“香槟”商标难再现市场
李东生表示,我国在加入了有关的协定、特别是加入了TRIPS协议后,根据协定的有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
李东生说,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通过注册的地理标志,如库尔勒(新疆地名)香梨、绍兴(浙江地名)黄酒等。此外,根据国际规则的承诺,我国对一些国外著名的地理标志也给予了保护,例如“香槟”、美国佛罗里达柑橘,它们实际上属于地理标志,也就是说,以后在我国市场上,将不再允许出现以“大、小香槟”和美国佛罗里达柑橘为标志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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