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玉书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从总体上看,由于受政策、体制及民营企业自身因素的制约,民营企业“走出去”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分工的情况下,如何抓住战略机遇,树立正确理念,选择好战略重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已经成为民营企业面临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走出去”正面临难得机遇
国家实施的“走出去”战略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环境。实施“走出去”战略,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由之路,是关系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经济安全的国家战略,是保障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子孙福祉的根本大计。早在1997年,中央就提出要下大力气研究和部署如何“走出去”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问题,强调“引进来”和“走出去”是对外开放的两个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方面,缺一不可。“十五”计划《建议》和《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积极“走出去”投资。各部门、各地方根据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按照职能分工,不断完善政策,改进服务,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政策环境日趋完善。尤其是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今年2月,国务院又出台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细化了以往的政策措施,民营经济迎来了新的重大发展机遇。
经济全球化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在全球拓展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经济结构加速调整,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纷纷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在这种大环境下,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日益跨越国界,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全面、大量地流动,多双边经济合作蓬勃发展,区域合作和一体化步伐加快。这些都为民营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扩展了市场空间。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形成了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在“走出去”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到2004年底,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近370亿美元,对外劳务合作完成额271亿美元,外派劳务289万人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的业务。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和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对温州112户外向型企业的调查,其中84%的企业是私营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和农业合作取得一定成效,设立境外研发机构,进行跨国并购开始起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改善,可以分享市场开放和投资便利化的利益,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已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兴业,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一支新生力量。
“走出去”可选择的重点领域
民营企业“走出去”要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应该遵循如下几个理念。
掌握投资方向 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体。民营企业虽相对实力较弱,但其中不乏具有竞争力的优秀企业,而且他们自我约束能力强,市场敏感度高,经营和管理方式灵活,完全有条件“以己之长,攻彼之短”。民营企业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比较利益原则,根据企业的相对优势和实力,选准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投资方向和地域,积极到境外投资,寻求发展。对非擅长和不熟悉的领域,不要盲目投资。
坚持互利双赢 “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既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寻求合作各方利益的汇合点。企业的有关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既要维护我方权益,又应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
规避防范风险 “走出去”的地域要首先选择与我国政治关系好、经济合作意愿强、市场环境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经济合作,逐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根据企业实际,从跨国经营的初级形式入手,逐步拓展到更高层次的跨国经营形式。企业应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视成本收益分析,科学论证,审慎决策,循序渐进,量力而行,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尽量规避各种风险,努力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
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国际竞争力、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重点是以下几方面。
扩大境外资源开发利用 这是我国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取向。我国油气和重要矿产资源总量不少,但人均贫乏,近期供求矛盾已经很大,未来资源瓶颈更为突出。以石油为例,我国探明剩余石油可采储量24.3亿吨,居世界第11位,但人均拥有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6%。2004年,我国石油消费3.18亿吨,净进口1.43亿吨,对外依存度高达45.7%。其他不少重要矿产资源也面临类似的局面。在这些领域,由于国内供需矛盾突出,市场空间巨大,民营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效益好,吸引力强。
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扩大境外资源开发利用,也有利于资源国增加税收,增加就业岗位,促进资源国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此也受到了很多资源国的欢迎和支持。
在选择重点国家和产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有先有后,有轻有重。在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资源方面,巩固中东,发展周边,扩大非洲,开拓美洲,争取建成一批境外油气生产基地,逐步提高权益油产量和比重。在开发利用境外重要矿产资源方面,重点开发利用铁矿石、铜矿、氧化铝、镍矿、铬矿和钾矿等资源,加强周边,扩展非洲,开拓美洲。不断优化利用境外矿产资源结构,加快境外投资办矿步伐,增加权益资源数量,巩固和扩大长期合作协议,同时还应积极开发利用境外林木、经济作物和远洋渔业资源。
发展境外加工贸易 我国轻纺、家电、电子、机械、化工、医药、建材、冶金等行业已有一些产品具有相当的技术水平,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民营企业要选准目标市场,以多种方式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开展国际化经营。通过设备投资、国际融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和劳务出口。
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批劳动力需要重新就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亟需寻找出路。今年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已同意民营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民营企业要抓住机遇,在巩固我国传统劳务市场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对外劳务合作的领域和市场,不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
发展境外农业合作开发 充分发挥我国农业生产技术、设备等优势,以中小企业为主,“走出去”发展农业项目。以购买土地兴办农场、承包或租赁农场等形式,开拓境外市场,建立国际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农业项目综合开发。
利用境外科技、智力等资源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多边条约和国内法律,限制某些先进技术向我国转让,甚至不择手段对我国获取高新技术设置重重障碍;一些外商来华投资,一般也只转让标准化的成熟技术,使我国企业难以获得最新技术。为了打破发达国家封锁,及时获得信息,掌握最新技术,国家鼓励各类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采用独资、合资、收购等方式建立研发中心、设计中心以及高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可凭借自身机制灵活、“船小好掉头”的优势,同国外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多种合作,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探索跨国并购等投资方式 并购是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具有进入市场快,可充分利用原有企业品牌、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网络等优点。在这方面,我国民营企业已经迈出了步伐,如浙江佳力在并购一家德国公司的基础上,又投资500万美元成立了浙江佳力德国科技研发中心,增强了本企业的实力。利用并购方式,民营企业实现了规模和市场的有效扩张,加快提升自身实力,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主动。
推动服务业“走出去”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这个方面主要是建立商品销售机构,如浙江民企已在巴西、阿联酋、南非、俄罗斯、匈牙利等国创办了各具特色的商品专业市场。今后,民营企业可以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管理、电讯信息、物流航运和中介服务,扩大服务出口,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民营企业凭借其特有的经营机制已成为当前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力量。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走出去”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走出去”的发展情况不尽如人意。这固然与民营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不高、竞争实力有待进一步增强等自身因素有关,但政策法规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外部环境也是制约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原因。
目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相关政策和法制建设滞后,政府部门管理职能交叉,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便利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支持、引导和保障“走出去”的政策扶持体系。
中介机构服务不到位,行业组织自律和协调功能薄弱。如促进出口的金融手段依然比较落后。虽然拥有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两家专门的出口促进机构,但其金融服务工具还比较单一,支持的规模也偏小,且对申请企业的要求和限制较多,很多民营出口企业难以享受其金融服务,尤其是在贷款额度和保险领域方面都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出口需要。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对象过窄,业务品种较少,对民营外贸企业扶持不够,险种偏重于短期险。
再如,缺乏经贸往来的机动外汇。现在对民营企业经贸人员走出去谈生意,在外停留时间、经费标准都有严格规定,难以应付千变万化的国际商务活动,企业自己留存外汇额度非常有限,而申请用汇手续又很繁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企业向外拓展的空间。
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虽然是企业,但为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创造条件,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这些年情况看,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靠企业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迫切需要政府提供必要支持。国际经验也表明,政府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十分重要。
这些年来,我国政府在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动员各方面力量,组织编制了《利用境外油气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利用境外矿产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召开了重点国家使节会进行了部署和安排。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对境外资源开发等四大类境外投资项目给予优惠信贷政策支持。政府不断加大对主要投资目标国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政府间资源合作和投资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如与澳大利亚签署了投资合作备忘录,与南非、巴西协商确定了矿产能源领域合作协定及成立矿能合作机构的备忘录,与加蓬签署了在矿产能源、林业渔业领域合作协议,并在原有合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与俄罗斯、古巴、委内瑞拉及瑞典等国的交流与合作。这些措施为改善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走出去”战略总体指导文件的起草工作,《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正在征求意见,并力争尽快出台。
从总体看,政府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
1.健全协调机制
研究制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规划,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健全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完善谈判机制,增强谈判筹码,加强进出口协调管理,规范秩序,加强合作,发挥整体优势,防止恶性竞争和无序发展。制订和及时发布“走出去”的导向政策。建立专家决策咨询机构。
2.加大政策扶持
研究制定财税、金融、外汇、保险等支持政策。改进促进出口的金融扶持措施,扩充和完善金融工具的服务功能。增强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促进作用,逐步扩大贷款额度和保险门类,降低贷款和保险的准入门槛,特别对中小型出口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同时,进一步放松对民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限制。切实落实《对外贸易法》精神,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允许民营企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
3.形成整体合力
抓紧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或修订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司法协助、社会保障、检验检疫等政府间双边协定。维护境外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不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是否已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都要提供有效领事帮助。扩大和利用双边、多边、区域国际合作机制。巩固和发展与主要贸易投资伙伴的长期合作关系,建立健全经常性对话机制,加强双边磋商,拓展合作领域。
4.完善服务体系
政府要加强面向民营企业的信息服务。以境外企业、项目、资本和人员的基本状况等作为国家数据库的主要内容,据此建立相应的民营企业“走出去”管理服务系统;完善“走出去”业务统计制度,对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及相关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调整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发挥我驻外使领馆一线作用,多方面收集驻在国法律、法规及具体业务信息,帮助民营企业了解与对外投资和商品进出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为广大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机会。
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咨询、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服务。深化各类商会、协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出口促进方面的积极作用。商会、协会是企业的联合组织,应代表企业利益。另外,商会、协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引导高素质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加强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抓好培训工作,造就一大批既精通业务、熟悉国际规则又熟练掌握外语、涉外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200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2004年工作总结和2005年工作要点》,全面评价了“振兴东北”战略实施一年来的政策效力,并提出2005年中央将继续加大对东北地区的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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