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担保贷款纳入借款额度管理并给予宽限期,明确“无投资总额”外资企业对外借款数量政策
本报记者禹刚发自北京
备受境内外资银行关注的两项外债管理措施,近日将有相关操作规定出台。国家外汇
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近日透露,外汇局正在研究外汇担保项下贷款,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政策问题,近期将对相关操作规定予以明确和规范。
李东荣在中国欧盟商会北京银行和证券工作组座谈会上表示,外汇局将进一步调整外汇担保贷款政策,在担保履约环节将外汇担保项下贷款纳入债务人的借款额度管理,并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期,以解决过渡期的合规性认定问题。
他还透露,将明确“无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数量控制政策,以解决这些企业对外融资渠道问题。
在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过程中,外资银行往往愿意扩大担保规模,为外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根据规定,这类贷款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部分外资企业获得人民币贷款后,并未按照要求用于企业运营,而是投入房地产等其他行业,以等待人民币升值。
外资企业的此类贷款属于“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或有债务”。一旦贷款无法归还,在本币升值预期下,外资银行乐于用外汇履约,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中资银行则向外汇局办理履约外汇结汇,从而增加外汇流入,推高外债规模,使得短期外债比例大幅上升。
为有效控制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势头,外汇局规定,将境内外资银行境外借款纳入全口径外债监控范围,进行总量控制和外债登记,按年度申请境外借款总额。而此前,境内外资银行视同境外银行,可自主境外融资,不需外汇主管部门批准。此外,外资企业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及外汇贷款都被纳入外债管理范围,均要办理或有外债登记。
对于外资银行而言,由于大部分客户为外资企业,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因而抱怨该规定影响其业务的开展,新措施导致外资银行在与中国境内银行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存在外债限额,一些银行表示信贷业务的扩张受到限制。
部分外资企业也表示,利用“或有外债”贷款是常用的融资方式,由于我国目前资本项目实行管制,投资资金进出境审批和管制较严,跨国企业一般不愿一次性大量投资境内子公司,母公司一般借助境外银行在境内的分行申请担保,帮助子公司获得贷款,完成其余投资或者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但同时,这也给部分境外投机资本进入内地开辟了一条通道,这也就是外汇局为何严格管理“投注差”的原因。
所谓“投注差”,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称之“流动资金”,真实投资总额就是会计上的资产项,而注册资本就是股本,其差额应是对外负债或股本增加。根据外汇局的规定,外资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受到了限制,总和不得超过“投注差”。
有市场人士认为,为这两项从4月1日开始实行的外债管理政策设置一定时间的“宽限期”,将为部分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提供帮助。而对于部分“无投资总额”的外资企业,外汇局近期则将明确其可以贷款的具体数额。
根据外汇局6月8日公布的最新外债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3月末,我国外债余额2334.0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11%。其中,短期外债余额1078.7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6.22%,比上年末上升0.6个百分点。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温彬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我国的短期外债增长主要表现在外资银行身上。由于美元贷款利率比较优惠,同时此前外资银行的美元贷款可以结汇,部分国内企业通过外资银行担保贷款,给我国造成很大影响。
外汇局的数据还显示,第一季度我国外债净流入同比下降34.19%。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外债管理的工作还需继续加强,1~3月,我国登记外债新借入768.83亿美元,同比激增215.43%;偿还外债本金730.31亿美元,同比增长也高达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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