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改革首先在于企业经营信息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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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09:40 法制日报 | |||||||||
吕明晓 7月5日,北京市发改委举办物业收费听证会,会上,普通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物业费0.9元的标准究竟是高是低,成了物业公司代表和消费者代表辩论的焦点。 价格主管部门也承认,物业服务成本不透明导致无法合理制定物业收费。
实际上,价格听证只是价格管理的外在反映,价格管理的能力决定了价格在社会的接受能力,同时也决定了社会各界都能较好接受的均衡价格的发现能力。当前,各调价单位敢于经常提出调价申请,欺的就是价格部门缺乏发现企业真实成本的能力,也是因为当前缺乏迫使企业不断改善管理、降低价格的激励惩戒机制。因此,价格改革的重点并不是给部门和企业调整价格,而应该着力于要求部门和企业强制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并建立有关约束部门和企业成本膨胀的机制。显然,建立这样的机制要学习很多国外激励性管制的做法,更需要改革价格管制体制本身,由于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价格部门无法抵挡来自于政府领导的压力,而被迫给有关部门涨价。 价格听证的愿望是美好的,也符合程序正义原则,仅仅从公众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来看,都有相当进步。然而,要达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统一,显然还需要许多配合机制,其中就有成本发现和成本约束机制,当成本约束机制未建立以前,价格听证的效力就无法完全发挥,价格听证的争议也无法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