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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小发票无数大陷阱 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明白消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 07:18 水母网

  水母网7月9日讯

  编者按

  消费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而消费者在维护权益的同时,就意味着商家也要负起相应的责任。于是乎,有些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在发票问题上设下重重
“陷阱”,让人防不胜防。

  消费者,您可不能轻视这张小小的发票啊。专业人士给我们算了一笔经济账,假如消费者购买100元商品不要发票,商家不记销售收入,按一般纳税人计算,要偷逃国家税款17元。小到几户几十户,大到几千几万户商家,累计起来将会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的损失,其结果会导致税负不公、竞争不平等、老实人吃亏的结果,给国家税收造成大量流失。所以,消费者,购物要发票时,请您理直气壮,据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防患于未然。今日,本版刊登个例,提醒消费者明白消费。

  案例一 送货上门丢三落四

  去年8月份,市民崔师傅到市区某家具商场,花620元买了1张餐桌外加4把椅子,商家还一口应允,货和发票将一起免费送上门。可是等货送到家里时,理应相伴而随的发票却未如期而至。当时崔师傅只顾着照应搬运工,把要发票的事忘得一干二净。

  然而,新餐桌才用了一个多月,桌腿就开始裂口了。后来,虽经原生产厂家前前后后修了五次,桌腿上的裂口越来越长、越来越深不说,桌面也裂开了一道道缝。被折腾得疲惫不堪的崔师傅,向老板提出退货。闻听此言,服务员不冷不热地说:“要退货不要紧,先把发票拿出来!”崔师傅这才想起发票始终都没到自己的手里,而老板却一口咬定,发票早就“物归原主”了。崔师傅一气之下投诉到芝罘工商分局通伸工商所。工商所进行调解时,店老板表示:“时间太长了!不能确认货是我们卖的!”如此查无凭据又难解难分的僵局,工商执法人员也无法协调解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投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争议而投诉的,首要条件是要有明确的投诉方。如果消费者没有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而经营者又不承认,投诉就会因没有明确的投诉方而不予受理或调解失败。

  从工商部门受理的消费纠纷投诉记录来看,不少商家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并不过硬,但为了不给消费者留有找上门索赔的口实,交易时故意用种种借口来搪塞消费者不给开发票。而过后因商品质量不过关,或所提供的服务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提

  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时,由于因拿不出购货发票这一起码的消费凭证,往往令工商部门束手无策。

  案例二 白条结账过后不领

  在饭馆用餐之后交钱买单拿发票是很自然的事,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换到手的不是正规发票,而是一张书写简单的“小白条”。饭馆要么说发票用光了没有及时去税务部门领,要么让顾客过几天再来兑换发票。人们不禁要问,吃顿饭拿发票怎么这么复杂?

  王小姐和朋友逛街时,顺路来到市区一家西餐厅就餐,一共花费了72元钱。交款后,收银员说发票已经用完了,只能给写一张收据,过几天回餐厅换。没有办法,王小姐只好收下收据。可是,由于日后工作繁忙,她一直没有时间特意去这家餐厅,最后收据不小心被弄丢,兑现发票的事情成了泡影。

  尤其适逢黄金周或节假日,恰好税务机关不上班,很多饭馆都会用同样的借口拒开发票。每次面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他们总是陪着笑脸道歉:“发票用完了,不好意思。”在餐馆用餐索要发票为何

  不易?一位业内人士道出其中“奥秘”—————无论是改天取发票还是以优惠代替发票,都是商家耍的小伎俩,他们利用顾客怕麻烦的心理,尽可能地少给发票,最终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市地税局征管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发票是敞开供应的,一个饭馆一个月可能要用5本发票,他一般会到税务部门买10本,长假前更是如此,多领备用。商家以“用完了”或“税务不上班”为由拒给发票,大抵是托词。

  案例三 掐头去尾小恩小惠

  市民赵先生和朋友经常在市区某川菜馆吃饭,结账的时候,如果餐费恰好有两三元钱的零头,店方会主动提出免去零头不开发票。想到自己要来发票也未必能刮出奖项,赵先生接受了这样的便利。这种情况相信很多市民都会碰上,一旦碰上,绝大多数人都会是一样的态度———接受。

  李小姐在市区某商场内看中了一件衣服,标价150元,双方成交之后,李小姐向店主索要发票。店主声称,这套衣服原价230元,卖150元钱是打折优惠价,如果想要发票,就得“补上”80元差价。店主信誓旦

  旦地表示,出现质量问题,拿着收据回来找一样有效。这样一来,在“价格优惠”和索要发票之间,李小姐选择了前者。后来,衣服果然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店家却“翻脸不认人”,拒不承认是从他们那里卖出去的,李小姐维权根本无从谈起。

  市民王女士在市区南洪街的一家专卖店花78元钱买了一双鞋,营业员给她开的发票上写了“打折商品,概不保修、退换”的字样。这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只能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损失,自认倒霉。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打折品不等于处理品,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处理品才不负责“三包”。所谓打折商品不能保修、退换,只是商家在欺骗消费者。

  案例四 偷工减料设置漏洞

  消费者都知道,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购物发票前去和商家交涉。但很多人可能没有想到,

  即使手中有发票,若商家填写不全或不规范,仍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几天,市民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存留的7张共计95元钱的发票,其中2张就餐发票的“项目”里写着“餐费”,4张就餐发票的“项目”栏里是空白,1张某超市购物发票的“品名”栏里填写的内容模糊不清根本无法辨认,上面加盖的公章也一片模糊。对此,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像宋先生的这种情况,万一消费后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又不讲信誉推卸责任的话,他是很难维权的。虽然目前消协处理的投诉案例中,尚未出现因发票填写不规范而难以维权的情况,但消费者不得不提防着点,确认发票上填写的品名(或项目)与自己所购物品名称相符,以免掉进发票“陷阱”。

  记者随机采访了很多消费者,他们大都表示,发票到手后,只看是否有幸中奖,至于发票的填写则很少关注。只有少数人表示,会看看发票面值与自己的消费数额是否相符,却没有想到如果发票填写不规范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据了解,除了不填品名或填写不清以外,有些商家还有可能故意填错日期、不盖公章或所盖公章与店名不符,以此糊弄消费者。

  举报违法行为查实给予奖励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今年6月3日起,“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如遇到商家不给开具发票时,可立即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工商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举报发现偷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奖励。(赵忞)

  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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