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止有失检点可能被问责
●被问责人可进行陈述申辩
●问责追究含通过媒体道歉
本报沈阳7月7日电 记者 徐元锋 报道:辽宁葫芦岛市政府日前公布政府部门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市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问责作出规定。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该市政府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出现六类情况的将被问责,具体包括:所属部门行政效能低下,对政府决策执行不力,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后果的;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举止有失检点,违反工作时间禁酒规定,情节严重的,在机关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和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负责人有应该问责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根据下列情况,也可以启动问责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政府法制、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等等。新闻媒体曝光,同样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启动后,相关部门所作的调查结果要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市长有权根据调查报告决定追究责任与否,但决定追究责任的须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行政负责人可进行必要的陈述和申辩。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对行政负责人问责追究的方式包括: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奖励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08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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