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7月8日电(记者刘砺平)为加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山西省建设厅近日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购买程序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其中特别指出,家庭年收入高于4万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居民,禁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据山西省建设厅房地产处处长冯占雄介绍,管理办法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是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必须是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或者低于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家庭。另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冯占雄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价格差额,并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严格审查购买对象和无故刁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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