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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海洋要赔偿 我国将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9:2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煜儒) 国内载油船舶如在我国海域发生溢油事故,污染海洋,将要对其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日前在“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上向新闻界公布的。

  据介绍,为降低我国海域被油污损害的风险,交通部海事局决定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该机制的主要框架有两部分:一是建立船舶油污强制保险;二是设立油
污赔偿基金。建立该机制的上位法依据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外国船舶在我国海域发生溢油事故,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拟建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两个国际公约基础上的。

  针对这个赔偿机制的建设进程,中国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说,关于船舶油污强制保险的规定,我们正在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拟在条例修订稿中加入相关条款;关于设计油污赔偿基金,财政部和交通部已联合起草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送审稿,待国务院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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