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称个人购买债权在中国无免税照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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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8:4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七月六日电 (记者 赵建华)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今天称,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据悉,根据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个人购买债权所得收入,应按两成的比例税率缴纳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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