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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第一案结案上海弘辉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3:31 第一财经日报

  上海世博局表示,“依法办博、依法维权”的精神,将贯穿筹办和举办世博会的全过程

  本报记者 任绍敏 发自上海

  引人关注的“世博第一案”尘埃落定。就上海世博局诉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弘辉”)知识产权集合侵权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
海弘辉的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两审裁定上海弘辉侵权

  记者昨日从上海世博局获悉,上海世博局于2004年5月就上海弘辉侵犯相关知识产权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上海二中院通过公开审理后,判令被告上海弘辉立即停止侵犯上海世博局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以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并向上海世博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上海二中院还对上海弘辉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判令对被告罚款5万元。

  上海弘辉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2月25日上诉至上海市高院。今年5月18日,上海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大辩论焦点

  记者了解到,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其中,上海弘辉的楼盘标志是否侵犯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争论最为激烈。上海世博局认为,上海弘辉使用与申博徽标相似的图文结合作为楼盘标志,构成对其特殊标志权利的侵犯。而上海弘辉则辩称,该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上海市高院在判决中指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对两个标志进行隔离观察、整体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在整体布局、主体部分图形和文字布局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而上述相似之处结合在一起,易使相关公众对两个标志产生误认,或认为两个标志之间有特定联系。

  据此,上海市高院认为,上海弘辉构成侵权。

  其次,对于上海弘辉是否侵犯了上海世博局对上海世博会主题词享有的著作权也引起争论。

  在庭审中,上海弘辉主张,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词,是应某电视台的要求,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准备的;该主题词悬挂点对面的人行道上看不到该标语,悬挂时间也仅为两周,且相关片段最终未被电视新闻所采用。

  同时,上海弘辉认为其正式使用“BetterCityBetterLife”的时间是2002年10月,早于上海世博局对该主题词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

  上海世博局反驳指出,上海弘辉所悬挂横幅的内容系由其自主确定的,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法律责任;而横幅悬挂时间的长短、对面人行道上是否看见、电视节目中是否播出,这些都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

  上海世博局还指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作品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依据。上海世博会中英文主题词的产生和使用,均早于上海弘辉正式使用的时间。

  上海市高院在判决中支持了上海世博局的主张,认为上海弘辉擅自以复制、发行的方式对上海世博会主题词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上海世博局相关著作权的侵犯。

  此外,上海市高院在判决中指出,上海弘辉在楼盘名称中使用与“世博会”读音相同的“士博汇”,系借“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名,提升其楼盘的知名度,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故这一行为构成对上海世博局就“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这一名称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侵犯。

  上海世博局表示,如何使上海世博会真正成为展示新思想、新理念、新科技、新发明、新创造的国际盛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维护。该案件体现的“依法办博、依法维权”的精神,将贯穿于筹办和举办上海世博会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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