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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手法隐秘 对中国经济危害深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0:13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王义伟

  从海外培训到合办面向官员的EMBA班

  直到现在,“性贿赂”依然是社会各界议论的焦点话题。但是,当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内幕被连续曝光之后,人们赫然发现,各种各样的娱乐活动,早已经被跨国公司淘汰,取
而代之的是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EM BA班等等。在行贿这个问题上,跨国公司要比某些中国企业“高雅”得多、“体面”得多也隐蔽得多。

  最新的一起,是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PC公司,该公司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德普),由于在过去通过贿赂取得医院的订单,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加上预审费等,该公司要缴纳的款项超过480万美元。

  由此牵出两个最大的疑问。第一,为什么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能被外国监管部门发现;第二,为什么中国的相关部门,反而很难发现、查处外企的行贿行为?

  第一个问题,答案是现成的。那就是,包括美国、欧洲国家在内,很早就开始对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涉嫌腐败进行监控,并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1976年5月,美国证监会发表一份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这份报告在美国社会引起震撼。美国舆论认为,虽然这些企业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但是,这种行为既有违美国公众的道德期望以及价值观、腐蚀了公众对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其消极影响也会传导到美国国内。

  在这样的背景下,1977年,美国正式出台《反海外腐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该法规定,对涉嫌的个人,可以处5年徒刑,并终身禁止从事涉案行业。

  《反海外腐败法》的通过,招致美国众多大型企业尤其是在海外有投资的跨国公司的激烈反对。虽然该法律后来有所修改,而且颁布20多年来执行力度一直较弱,但是,随着更多的西方国家通过类似的法律,禁止企业在海外的腐败行为已经是大势所趋。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这部公约,成为查处跨国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有力武器。

  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行为受到严厉的约束,一旦事情败露,相关公司要么主动到案,请求当局的宽恕,要么舍车保帅,清除一批涉案人员以自保。此次天津德普事件,涉案的美国公司就是主动到案,最后和美国司法部门达成罚款协议。

  关于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中国有关部门,面对近在咫尺的跨国公司,反而很难发现他们数额庞大的行贿行为。原因不外有三条:

  第一,外企行贿有其隐秘性。对外贸易和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业务,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外语、外贸等方面的专业素质。这种特殊的职业要求使得外企的活动、交易空间更小、更封闭、更专业,不易为人觉察。

  第二,外企行贿,很多事实发生在境外,追查不易、取证更难。

  第三,长期以来,吸引外资是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有的地方对外企几乎是予取予求,根本谈不上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控。

  比起国内企业的行贿动作,外企行贿的“大手笔”,给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造成的危害更大、更深。这也对中国相关部门查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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