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审计报
近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命令,颁布实施《军队预算执行审计规定》。这一规定是为适应军队预算编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执行审计法规,加大预算执行审计力度而出台的,对于加强军队预算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规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军队预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央军委《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制定,是军队审计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审计内容,突出了预算执行审计在预算审计工作中的地位,并在以前颁发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预算指标批复、下达和预算资金划拨情况,预算机动经费分配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审计内容,还明确要求“军队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对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或建议”,更好地体现了《军队审计条例》的有关要求,有利于考核年度预算编制质量,进一步强化预算审计监督。
该规定针对项目经费跨年度执行,周期比较长,项目结束时间不确定等特点,要求“军队预算执行审计,通常应当在预算执行中进行,也可以在预算执行后进行,或者结合决算审计一并实施。”这样既突出了事中监督的特点,又解决了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审计在时间上的矛盾,便于各级审计部门科学安排年度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为适应军队后勤信息化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发展需要,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相关的计算机存储介质载体”,以便更好地落实中央军委《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了方便。(董亚超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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