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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奶增值税税率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07:4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通知,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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