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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项举措约束工作人员 严禁入股金融机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23:01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 韩雪萌 报道 日前,银监会出台清理工作人员个人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经商办企业、入股金融机构和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及履职回避意见等三项举措。这既是银监会党委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的成果,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加强对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依法公正廉洁监管,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银监会的专项清理通知指出,少数工作人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或为他人担保、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有可能影响银行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必须进行清理。《通知》对清理工作的范围、步骤、方法和组织实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会机关和各级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限期完成清理工作。《通知》还明确,银监会系统的工作人员今后不得再有清理范围中所列行为,否则要给予纪律处分。

  银监会下发的《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在先前颁布的"约法三章"的基础上,明确了八条禁令,细化了现场检查人员所必须遵守的纪律。为保证检查人员公正进行现场检查,《规定》要求:不准由被检查单位安排食宿;不准无偿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电话充值卡、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规定》还要求在现场检查中,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机密,以维护被检查单位的商业利益。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和《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对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事项作了规范。《意见》要求,凡银监会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职责的,要进行履职回避。履职回避的方式分为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三种方式以及"报告和告知"。实行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旨在防止人情监管现象,提高银行监管的公信力。

  银监会负责人强调,出台三项举措,是银监会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所属工作人员的具体体现。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强对三项举措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接受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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