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具体考虑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Implementation of Basel II:PracticalConsiderations
概述和摘要
A本文件的目标
2004年6月,委员会公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称“巴塞尔新协议”)。虽然巴塞尔新协议为全世界的各类银行设计了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但是委员会也承认,如果要求所有非十国集团国家的所有监管当局在近期内实施新协议框架,可能是不合适的,因为还有许多其他监管工作要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认为,今后进行金融系统评估时,如果一国不执行巴塞尔新协议框架,评估的标准就不是巴塞尔新协议。而是依据该国采用的监管标准,以及该国对其制定的监管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遵守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有关规定的情况1。巴塞尔新协议的目标是:强化审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促进金融稳定。因此,委员会鼓励各国监管当局在制定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时间表和方法时,要根据其国内银行系统的情况认真考虑巴塞尔新协议框架所带来的益处。考虑到资源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以计划在2006年以后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但是,即使在2006年底以后还没有完全执行巴塞尔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各国监管当局也应该先考虑执行巴塞尔新协议中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主要内容。各国监管当局还应该确保,不执行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应该受到审慎的资本监管和稳健的会计政策和损失准备金计提政策的制约。许多非委员会成员国的监管当局已经开始评估巴塞尔新协议框架对本国的银行业的适用性,并且计划向巴塞尔新协议过渡。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成员主要来自非十国集团国家),旨在评估巴塞尔新协议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帮助这些国家决定是否需要以及何时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为各监管当局向新协议框架过渡提供具体建议2。2003年上半年工作组进行了这项工作。这些建议中的很多方面在本文中作了概述。虽然本文的很多内容依据的是工作组某些成员的经验,但是本指引并没有针对任何国家或特定类型的银行系统。实际上,本文中的建议可以适用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可以作为监管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交流基础。另外本文不打算对巴塞尔新协议规则进行解释。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罗列各种政策考虑,即权衡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和与其它的本国工作重点之间的成本和收益。第二部分讨论应用新巴塞尔巴塞尔协议时应该考虑的各种因素,涉及各种具体的方法,以及哪些银行将执行新协议框架。第3、4和5节更加详细地讨论实施第1、2和3支柱。第6和第7部分陈述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可能给法律和监管框架带来的变化,资源和培训需要。每部分的关键内容要点如下。B各国银行监管的工作重点各监管当局??特别是在资源稀缺的国家??需要在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和其它监管工作重点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此方法认为,巴塞尔新协议的目标不是简单地强制遵循一套新的资本规则。而是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强化市场约束,和促进金融稳定。在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以前,各国应该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是否已经建立了良好的监管制度。各监管当局可能需要评估本国或本地区成功实施巴塞尔委员会基本核心原则(包括其“先决条件”)的程度,核心原则可以作为巴塞尔新协议的工作基础。金融系统评估项目或单独的基本核心原则评估可以为此项基础工作提供必要的投入。各监管当局还需要评估现有的法律??监管方面的基础工作,人力资源情况,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状况,会计制度和损失准备金计提方法。对于许多监管当局而言,评估本国工作重点会影响到巴塞尔新协议中几种方法的选择,特别是即本国或本地区各银行理应在近期可能实施方法。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也许希望推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近期工作重点是致力于继续强化前文所述基础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监管当局应该考虑为本国或本地区的银行提供巴塞尔新协议中规定的风险敏感度更高的方法,来进行资本监管。C.决定执行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和方法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应该确保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健,并且鼓励其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那样,有效实施巴塞尔新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在实施过程中要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并不要求本国或本地区的所有银行都采用巴塞尔新协议。对于本国或本地区的非国际活跃银行,各监管当局可以维持现行的资本评估制度,或采用一种简化的制度。此方法认为,高级法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银行的最终目标。对于相对复杂的大型国际活跃银行,工作组鼓励各监管当局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能够为这些银行选用更加高级的方法创造机会,以及为这些银行选用巴塞尔新协议中风险敏感度更高的资本计量方法创造机会,有助于促进银行、监管当局和市场的整体目标实现,并且进一步促进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健发展。一旦决定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监管当局需要确定可以选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哪些方法,以及哪些银行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框架。第二节列出了监管当局对其银行是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相对简单的方法或者相对高级的方法所需考虑的因素,制定银行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标准,以及与实施日期有关的问题。D.实施三大支柱的具体步骤,实施新协议需要银行和监管当局投入大量的资源。因此,希望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认真考虑其战略,并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其及时和平稳实施。首先各监管当局将确定拥有自主权的领域,并把这些和其它监管思路通报银行。所有三大支柱应该实施,因为这三大支柱对于监管资本框架的成功是同样重要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一些条例,并部分地融合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中的概念。这样的话,可能仅需要作出小幅度的调整。但是,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可能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改,这是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各监管当局必须评估银行对巴塞尔新协议中所有内容的准备程度,并在过渡期内与银行不断进行对话,以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监管当局还需要准备额外的指引,指导银行和检查人员如何评估本国或本地区银行业遵守巴塞尔新协议标准的情况。本文第3?5节讨论这些和其它实际问题。E.各国立法修改在许多国家,巴塞尔新协议需要修改法律和监管程序。监管当局需要评估所需修改的范围,所要遵循的步骤,进行修改的时间跨度。在许多情况下,可能需要经过议会或其它咨询程序。第6节讨论这些问题。F.监管资源和培训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关键,关系到能否完善监管结构和成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在某些情况下,现有员工的技能需要提高。在其它情况下,将需要把“万事通”型人才转变为“专家型”人才。监管当局还应该识别和解决非人力资源方面的需求。例如,改进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技术系统。这些工作可能包括使用创造性方法来吸引、提高和留住合格人才。在实施巴塞尔新协议过程中,各监管当局还可能任用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和顾问。在外包监管工作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密切关注这些人的工作质量。第七节重点讨论这些问题。第一节:评估本国监管工作重点A.引言在决定在某国是否实施巴塞尔新协议时,监管当局需要权衡实施巴塞尔新协议框架和其它本国监管工作重点之间的成本和收益。不管选择何种资本监管框架,监管当局都需要评估促进银行系统安全稳健的核心基础设施的有效性。对于某些监管当局而言,此项评估可能意味着,本国或本地区的银行可望在近期内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方法。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也许希望推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并把近期工作重点致力于强化基础工作。B.基准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信息披露体制巴塞尔新协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使用相互加强的三大支柱,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虽然银行在准确计量重大风险和维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巴塞尔新协议认为,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或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健而言,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第二支柱下强有力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以及早期干预,第三支柱规定的市场约束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的有益补充。如上所述,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也许希望维持现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方法,并且集中精力建立完善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框架,同时强化市场约束,这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中的原则一致。从某些国家遵守巴塞尔委员会基本核心原则的情况看,充分地显示了需要加强的监管领域,以符合最低监管要求。但是,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方面可能需要另行制定指引。这些问题的讨论见下面。在评估巴塞尔新协议是否适合本国或本地区时,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实施后的跨境影响。例如,监管当局必须评估:法律和监管框架是否能够促进有效的跨境监管、信息交流、合作和协调。这些问题在第二节B和第6节中有进一步的论述。监管框架除了努力遵循巴塞尔核心原则外,各监管当局(包括那些选择仍然执行老协议的)也应该逐步转向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具体一点,监管当局应该尽可能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检查银行的风险管理程序的质量和正确评估风险暴露的能力。但是,对于许多国家而言,评估银行信贷组合的每笔贷款仍将是有效监管的重要内容。而且,监管制度应该组合使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定期报告,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举行座谈会。监管方法的不断进步,是评估银行按照巴塞尔新协议进行内部评级的先决条件。所有银行应该关注开发评估资本要求的程序,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这符合第二支柱中包含的原则。监管当局则应该审查这些工作。资本水平和程序应该适应银行的风险状况,业务经营和控制(原则1)。相应地,监管当局应该与银行就这些程序开展对话(原则2)。此类对话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激励复杂程度不同的银行进一步考虑他们如何评估和管理资本水平。监管当局还应该确保,银行持有的资本超过法定最低额度,并且有早期干预程序来防止资本下滑至最低额以下(原则3和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披露银行的财务信息促进了市场约束,通过允许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的业务和业务中固有的风险,并采取相应行动。信息披露会进一步激励银行审慎经营,并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在充分的公开信息披露基础之上的市场约束,有效地补充了监管当局的工作,鼓励了银行维持稳健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做法。根据上面这些目标,监管当局应该要求银行进行定期的公开信息披露,并且做到及时、准确且没有重大遗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为了保持公开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应该建立稳健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且辅之以有效的外部和内部审计。在许多国家,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和相关的第三支柱规定是一种自然进化,因先行的信息披露体制符合这些目标。在其它国家,监管当局也许希望首先集中精力,就所有银行的信息披露标准及应用达成一致。这也许可以作为一个较好的起点来促进市场约束。此类信息披露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6大类3:·财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包括不同级别的资本,清偿力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和做法·风险暴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其它风险);·会计政策,和·基本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信息。今后,监管当局应该与银行、投资者和其它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开展积极对话。通过此种对话,监管当局可以评估这些当事人的信息需求,评估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工具,以及适当调整信息披露要求的标准。C.法律??监管基础和良好的公司治理一些法律和监管条件必须先得到满足才能支持有效监管。这些先决条件分布在巴塞尔核心原则第1、6、8、21和22条,涉及监管当局的独立性、充足的资源、适宜的监管和补救权力,以及适宜的法律框架(包括保护监管人员)。此外,采用国际公认会计准则,一致、真实和审慎的资产评估规则,反映真实偿还期望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政策,所有这些都是必要的,这样才能确保资本比率(按照老协议或新协议计算)真实地反映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还应该尽量鼓励银行稳健开展业务和推行良好的公司治理做法。巴塞尔新协议强调稳健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例如,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规定了稳健风险评估程序,完善的内控和较好的透明度要求。因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了解和指导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和经营4。监管当局应该确保,不管采用何种资本计量方法,所有银行都实行良好的公司治理方法。D.人力资源拥有优秀的人才是成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关键。这可能涉及雇用更多称职的职员以及强化培训项目。对于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中的高级法的国家而言,在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以前,银行和监管当局的职员需要掌握定量分析知识和技能,以便了解银行的评级系统、模型和资产评估战略。即使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简单法,银行和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也许都需要在信用风险缓释和操作风险以及第二支柱项下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等方面提高技能。第二节决定巴塞尔新协议的应用范围A.引言对于那些选择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需要确定:(1)银行在一定期间内选用新协议框架中的哪些方法;(2)哪些银行选用新协议框架。有关这两个问题的讨论见下面。作出这些决定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主要依据针对大银行设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以及评估巴塞尔新协议中不同方法的成本和收益。这一过程还需要考虑:(1)监管当局与银行之间对话的结果,包括银行评估其对巴塞尔新协议要求的准备情况;(2)监管当局准备情况分析;(3)选择的方法对资本水平的总体影响;(4)公平竞争问题。监管当局应该及时将其巴塞尔新协议实施的范围和时间计划进行公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在经过适当的立法咨询程序之后,这些计划必须转换为更加正式的法律规定。B.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各种方法一个国家可能拥有许多规模不同以及风险管理做法各异的国内银行和国际银行,因此,各国可以提供几种方法用于计算资本要求,并且每种方法与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相适应。但是,监管当局必须明白,决定资本充足率时使用不同的方法,可能会造成对同一类别的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决定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哪些方法时,各监管当局应该采用适合其特殊情况且符合其目标的战略。采用不同方法可能导致资本要求上会出现差异,监管当局必须考虑下列因素:·银行体系的结构,要考虑在本国营业的银行的组合。例如,某一国家或地区仅有国内、非国际活跃银行,而另一国家或地区仅有外国银行的分行和子行,那这两个主体的监管当局所要考虑的因素肯定明显不同。·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银行业的复杂程度。如果本国或本地区有许多复杂、国际活跃银行,则监管当局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通过高级法把资本要求及其对应的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另一个要考虑的因素是银行监管基础的完善程度和能力,以及监管当局监管更加复杂和高级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充足率方法的能力。·必须审查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监管目标和战略。这些包括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鼓励采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引入操作风险资本,为所有银行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提高监管标准和强化市场约束。虽然这些目标可能相互补充,监管当局仍然应该根据本国目标来把以上这些工作分出轻重缓急。·监管当局必须考虑拟推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发新的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影响,例如,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此外,由于资本监管要求与经济资本的评估值和相应风险的吻合程度不同,资产证券化,衍生工具和其它表外业务也许因不同的市场激励机制而发展不同。·监管当局还必须评估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包括监管人员对其它监管当局评估工作的依赖程度,特别是高级法的审批和持续监控。在评估以上这些方面后,一些银行监管当局也许仅仅允许银行采用老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新协议中相对简单的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则将鼓励其某些或全部的银行从1988年的老协议直接过渡到巴塞尔新协议中更加高级的方法。在做决定时,各监管当局应该注意,巴塞尔新协议旨在:通过鼓励银行使用更加高级的方法来不断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虽然在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些银行也许不能马上采用高级法,但是监管当局仍应考虑:他们目前考虑的各种方法的选择是否允许并鼓励银行今后使用高级法。C.决定执行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的标准在决定哪些银行适用巴塞尔新协议时,监管当局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银行的规模(即:在银行系统中所占的资产份额);·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重大活动或业务的参与程度,(例如结算清算业务,或占有相当大份额的零售业务);·国际业务(即:持有海外资产/海外收入的比例)·与国际市场的联系;·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其它监管问题,例如可以用于初始验证和持续监控的资源,资本要求敏感度的提高和巴塞尔新协议方法执行过程中所增加的监管复杂性之间的利弊。监管当局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详细考虑这些因素;例如,对某些因素(如:资产规模)可能规定最低的数量标准。但是,必须注意这些标准应与定性评估和监管者的主观判断结合同时使用。因此,出于保持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健考虑,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有权要求某些机构采用巴塞尔新协议。这样,监管当局或许决定,在本国或本地区,所有银行可以选择巴塞尔新协议中的所有方法。D.在选择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中何种方法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在决定采用某一特定方法进行资本监管时,监管当局应注意不能被银行所左右,因为银行要尽量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同时,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评估巴塞尔新协议和老巴塞尔协议之间的实际差距,评估由老到新的成本和收益。各监管当局应该特别考虑:巴塞尔新协议中增加的风险管理要求,以及与简单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风险管理改进可能带来的好处。在评估分别向低级法和高级法过渡时,主要影响决策的因素如下:巴塞尔新协议中的简单法使用外部评级·在许多国家,企业接受评级数量少和缺乏国内评级机构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难以实施标准法(特别是公司债权5)。如果使用外部评级,监管当局应该需要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的资格标准来评估评级机构的稳健性和可靠性6。·监管当局需要确定:是否有能力(包括人力资源,资金预算和时间)来履行职责,本国或本地区内是否有成熟的市场约束与之相配套。在公司能够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较好评级时,本国或本地区监管的基础设施应该保证监管人员能够处理由此可能引发的问题。·监管当局还应该与银行讨论,监控外部评级或国家风险评级结果的变化的计划,以及这些评级结果如何反映在资本计算系统中。监管当局决定的风险权重和估计值的适用性在委员会内,巴塞尔新协议计算中使用的监管当局估计值(例:零售资产组合中一些债权的标准风险权重,如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初级法中某些重要参数的监管当局估计值)是最低值。这些估计值依据的是委员会成员国的历史数据。因此,各国监管当局应该评估此类风险暴露的历史损失数据,看这些估计值是否适用于本国或本地区。7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在评估使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简单法的成本和收益时,监管当局应该考虑:巴塞尔新协议中银行可以使用的额外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相关程度。这取决在某一特定国家用作抵押的额外的合格工具,抵押物执行的法律基础是否有效,抵押品市场的深度以及是否存在较多类型的担保,包括提供信用衍生工具。操作风险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巴塞尔新协议的一个重要部分。简单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替换标准法)执行起来相对简单(最后两类需要银行能够将总收入按业务系列进行适当分解)。在考虑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时,监管当局应该了解操作风险资本的影响,并且在制度上鼓励银行使用合适的方法来计量操作风险,并且确保银行为此类重要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第2支柱和第3支柱甚至在开始实施第一支柱之前,各监管当局就应该实施第二和第三支柱中的重要原则。这样,在考虑银行是否采用巴塞尔新协议时,不能仅仅考虑第一支柱的问题。监管当局必须考虑需要做的其它工作以及可以获得的好处,以便遵守第二和第三支柱中的规定。这取决于银行业务的性质,以及目前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的实施情况。在评价这些因素时,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能力,以及进行资本评估审查的准备情况。计划采用巴塞尔新协议的银行还必须按照第三支柱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必须确保,在允许银行采用巴塞尔新协议以前,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执行此类信息披露。逐步采用高级法在巴塞尔新协议中规定的各种方法中,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统称为“高级法“)把资本要求最紧密地与对应风险联系起来8。由于高级法主要依赖银行内部评级,因此银行应满足一套严格的标准,提高风险估计值的精确度,并且帮助银行在内部建立适当的控制和监督环境。采用这些方法还可能引发第二和第三支柱中的某些额外的义务。决定哪些银行可以使用高级法时,要求评估许多因素,包括银行的风险状况,业务的性质,以及满足这些方法的规定的能力。对于内部评级法,监管当局还必须评估风险权重函数的适用性。这些函数是根据在委员会成员国观察到的资产相关性数据制定的。在内部评级法曲线中,违约概率和用于抵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之间的关系反映了成熟市场的经验。如果历史上损失较高,则这些国家需要较高的资本要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监管当局允许让所有银行选择高级法,在考虑申请高级法的银行是否满足最低规定时,这些因素就需要加以考虑。E.确定实施日期影响实施时间表的一个主要因素是:银行系统和监管当局的准备状况。工作组认为,实施相对简单的方法最好在同一天由所有适用的银行执行,且选定的日期要尽早提前公布。在考虑国内情况和资源限制的前提下,工作组还鼓励各监管当局尽早让合格银行选用高级法。这样做会鼓励单家银行改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促使其今后利用这些高级法。工作组认为,银行采用高级法可以逐步进行,因为银行和其监管当局的准备状况会日益改善。第三节:实施第一支柱的具体步骤本节列出了按照第一支柱规定做好准备工作所应该先后采取的步骤。第四节和第五节讨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准备工作。A.各国拥有自主权的领域巴塞尔新协议规定了一些领域,各监管当局需要决定具体的定义、方法,或希望实施的最低标准。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各监管当局使用的标准应该利用国内市场做法和经验,并且与新协议框架的目标一致。各国拥有自主权的主要领域的概要见附件1。除了对具体的各国自主权领域做出规定外,各监管当局需要制定审慎标准和规则来使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各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按照标准法,各监管当局应该评估,住宅抵押贷款的35%的风险权重是否适用本国或本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同时也要考虑符合什么样的“严格审慎标准”才有资格适用35%的风险权重。打算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监管当局还应该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程序来审批和认证内部评级法。B.决定巴塞尔新协议的定量影响首先,必须弄清楚所选择的资本计量方法对巴塞尔新协议单家银行和整个银行系统资本要求的影响。最初的评估可以按照第三次定量影响分析的思路进行9。分析应该达到以下目标:·为银行提供完全可操作的规则:·评估规则对银行资本比率的影响,集中关注引起重大变化的因素;·允许银行评估巴塞尔新协议引起的变化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和·通过与监管当局持续对话,与银行讨论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协议规则解释的正确性和一致性。如果影响分析表明,所选用的方法会改变银行总体资本水平(按单个银行和/或整个银行系统),监管当局需要确保,所发生的变化,对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而言是合适的。这样的话,银行应该制定合适的资本计划作为第二支柱的一部分。在规划采用新协议框架和发现资本来源过程中,各监管当局需要与银行共同决定切合实际的时间表以便调整资本水平。C.评估银行做法和准备情况。引言银行和监管当局需要进一步了解银行的做法和实施中的问题,这一点很关键,特别是使用高级法时。因此,在最后决定使用何种方法之前时,监管当局需要:·了解有关银行现行风险管理做法和内部资本评估方法;·让银行和监管人员更加明白,新的最低资本标准和其实际上对风险管理的影响;·评估银行对巴塞尔新协议的准备情况,包括识别重要的差距和实施方面的挑战,和·向国内立法部门通报情况,并且编制监管指引。监管当局必须为实现以上这些目标制定全面的程序。这些程序应该包括与银行的双边对话,以及对更大范围的一些问题的讨论。与银行的双边对话监管当局可以使用许多方法,包括自我评估,专门走访,以及同行比较。·监管当局应该找出一些银行来进行全面审查,并集中关注每家银行的内部做法,对巴塞尔新协议的准备情况和主要的实施问题进行审查。被挑选的银行最好是打算向巴塞尔新协议过渡的银行。·作为第一步,监管当局可以要求此类银行进行非正式的自我评估,即是否符合巴塞尔新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这些评估应该构成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持续对话的一部分。·这些审查应该通过专门的走访进行,并与对银行的正式的现场检查分开。此方法将区分这些探索性走访与正式检查的本质区别,并且鼓励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实事求是地交换意见。·监管当局可以让每一次审查集中关注某一特定领域。例如,内部评级法审查可以集中关注:(1)评级系统结构,(b)量化方法,(3)数据和信息技术,(4)控制和监督体制,和(5)审批。根据银行的结构,这些咨询的内容可以涵盖各类资产(例如,分开审查公司贷款组合和零售贷款组合)或跨越资产类别。·监管当局需要识别这些审查需要的监管资源。由于重点是评价现行做法,就需要专家的参与,包括需要信贷专家,数量分析专家和巴塞尔新协议政策专家以及机构专家。同样,很有必要聘请银行相关领域在评估方面的人才(包括信贷专家,信息技术、数量专家和集团风险管理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是:让监管队伍可以广泛地接触各类银行。这种横向比较允许监管成员评估各银行的各种做法,并且籍此可以评估每家银行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能力。·监管当局应该制定一种程序,向银行反馈审查过程中和结束时的有关情况。当然,虽然这些审查的一项主要目标是识别各种实施问题,监管当局仍应了解,在目前这个阶段,对每一个实施问题,没有一个现成的答案。更多的工作监管当局应该运用更多方法来评价国内银行体系中的各种做法,并且促进与业界就实施问题进行对话。这一过程非常有益,一方面有助于良好做法的推广,另一方面为监管当局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监管当局应采取一系列交流的方法?演讲、会议,双边会谈和借助媒体。交流策略应该适合巴塞尔新协议实施计划,并且与监管当局的预期目标保持一致。D.让银行为巴塞尔新协议作准备银行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但是监管当局能够并且应该促进各种改进,这样就鼓励银行使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高级法。这些工作应该依据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就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的对话进行。这些工作可能包括正常的风险为本监管计划中的一些措施。下面的部分将详细讨论对监管工作可能特别有用的2个领域,即在帮助改进银行做法方面(特别是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制度)。数据采集使用高级法的银行需要确定能够计量风险的主要因素。巴塞尔标准允许银行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银行能够证明外部数据与自己风险暴露的相关性,就可以依赖各种来源的数据。不管来源如何,只有高质量的数据才能实现有效的内部风险评估。从一个更广的风险管理角度,使用此类数据使银行能够评价其风险评估系统的表现,并保持一致性和可操作性。银行可能需要大量修改其内部制度,以进行适当的数据采集和修改报告要求。这些变化可能需要把各种制度进行整合,修改和需要新软件。银行将需要审查必要的系统变化,并且制定现实的实施时间表来进行此类修改10。监管当局应该继续鼓励银行认真考虑数据需求,充分理解银行为了取得那些数据的风险估计值而使用的技巧。实际上,银行应该已经建立(或正在积极建立)“数据仓库”,使得银行在长时间内能够采集、储存和利用损失方面的统计数据。在不同贷款组合、银行、国家和风险类别之间,数据的可获得性不尽相同。监管当局应该鼓励私人机构来进行信用信息共享和评估联合数据与银行内部历史数据的可比性。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采集数据的时间不长时,共享数据特别有用。在这些情况下,监管当局和银行需要考虑保密问题。银行和监管当局共同努力推动数据采集。例如,委员会的《操作风险损失量化调查》,为各银行在该领域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促进风险细化如果合适,监管当局可以依赖现行的监管工具例如贷款分类制度。贷款类制度是内部评级制度的起点。在这方面,贷款分类制度可能特别有用,如果:(a)鼓励细分次级和可疑贷款、正常贷款;(b)区分借款人和贷款之间的不同特点;和(c)按不同的风险特征细分资产类别(例:公司贷款与零售贷款)。E.起草监管指引和检查人员指引根据上面工作中搜集的信息,监管当局最好为银行和检查人员另行准备指引。对银行的指引可以概括为:根据本国市场和本国的历史数据,有关高级法量化的原则标准如何解释。对监管人员的指引可以进一步阐述:检查人员如何评价银行遵守这些标准的情况。此类指引将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各银行在使用巴塞尔新协议中各种方法时的一致性。F.审批程序监管当局必须向银行通报向各种方法过渡的审批程序。作为该程序的一部分,银行应该对其内部系统进行深入的自我评估,并且制定全面计划来改进那些系统,以符合选定方法的规定。此类计划至少应该涵盖:对主要差距的评价,填补这些差距所需要采取的行动,负责具体行动的人员,贯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时间表。这些实施计划在向高级法过渡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监管当局还应该把其预期目的通报给银行:银行应该何时开始按老协议和新协议来双轨计算资本要求。这一过程还将有助于银行和监管当局比较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并且帮助双方识别突出的实施问题。监管当局应该建立一种机制,分析分析这些双轨运行的结果,向银行反馈,并且利用这些信息来形成其自己的实施计划。G.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各国监管当局之间要进行对话,这样才能互相交流实施中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办法,才能共享对如何评估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切实可行的见解。这样的对话将确保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评估工作更趋一致,使得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更具有可比性。委员会已经开始在核心原则联络组中的非十国集团监管当局和委员会成员国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工作。委员会鼓励通过类似的方式加强对话,以及在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双边对话,交流各自对自己在协议实施中的作用的期望。在跨境银行监管过程时,这样的双边信息共享将特别重要。委员会已经公布高级原则来初步解释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如何交流和共享信息11。在协调监管外国银行的子行时,有必要同时考虑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观点。实际上,合作的需要将主要取决于各家银行的实施方案。监管当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可以是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种方法。第四节:实施第二支柱的实际影响A原则1概述第二支柱的第一条原则要求银行制定一套程序,来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整体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银行应该建立全面的框架来识别、计量和报告所有重要的风险,并且系统客观地评估这些风险和分配相应的资本。第二支柱下应该考虑的风险是那些第一支柱中没有完全处理或涉及的风险(例如:信用集中风险,银行帐户中的利率风险,流动性,业务,战略和声誉风险)。银行的外部因素(例如:商业周期效应)也应该列入第二支柱中。这样的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可能给许多银行带来挑战,特别是如果这些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单一基础之上的,并且没有制定程序来全面考虑这些风险,并与资本充足率挂钩。如果这样,在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准备阶段,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有必要进行对话。这种对话将鼓励复杂程度不一的银行修改其内部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CAAP)委员会认为,用于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具体方法的性质将取决于银行的规模、复杂性和业务战略。采用高级法的大型银行可能逐步使用经济资本模型。小型非复杂的银行可以选择更多以主观判断为主的方法来计算资本,而不采用高级复杂的内部风险评估程序。无论如何银行应该能够证明:其内部资本目标的制定是有充分依据的,并且符合其风险状况。例如,非复杂银行可能希望:12·进行资本水平的同业对比分析;·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内部政策,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贷款增长预期,未来的资本来源和资金运用,分红政策;·评估风险认别的内部程序;·审查定性风险要素,例如控制环境;·评估非预期事件解决方法,包括制定增加资本来源的应急计划;和·进行压力测试,考虑银行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风险,以及考虑经济周期的具体阶段(例如:经济或工业下滑,经济衰退的影响,市场风险,或流动性缺口)13。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还应该鼓励良好的公司治理,遵循老巴塞尔协议以来以及新协议中委员会认可的各项标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充分了解风险和计量风险的技术,并且应该审查和审批整体的风险理念(philosophy)、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政策;·银行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以及健全的内部控制情况,应该定期报告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和资本政策框架应该经董事会审批,并且由高级管理层监督,和·银行应该考虑在银行内部设立正式的组织,诸如“资本管理政策委员会”(由具有适当专门知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负责人),来对资本问题进行全面的指导和指引。B.原则2按照第二条原则,监管当局应该审查和评估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资本政策,以及银行监控和确保遵守监管要求的资本比率的能力。如果监管当局对这一过程的结果不满意,就应该采取适当的监管行动。审查时应该考虑每家银行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具体说来,监管当局应该:·确保银行的分析考虑了所有重要的风险。应该有一套程序来审查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的质量,董事会对资本充足评估计划的了解程度,银行内部日常决策运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程度(即:“使用”测试)。·监管当局应该确定,银行选择的目标水平和银行资本构成是否全面,是否与目前的经营环境有关;资本水平是否得到了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控和审查;资本的实际水平和构成是否适合银行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监管当局还应该考虑:银行在确定资本水平时,对非预期事件的解决方法。在执行过程中,监管当局应该比较银行实际持有的资本和按要求应该持有的资本金额:·按照第一支柱;·按照银行自己的评估(涵盖所有风险),和·根据监管当局对资本的评估,考虑对原则3和4的监管方法(详见下面)。监管当局将定期审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对于大型银行,此类审查一般是一年一次。但是,审查的广度和深度可能每年不同。监管当局的反应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当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价计划的结果不满意时的应对方法。应该制定多种不同的方法,来解决已经发现的弱点。这些方法包括要求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或改善内部控制,实施资本恢复计划,限制银行的业务或分红,以及要求增加资本(相关讨论,详见下面的原则4)。所有这些方法应该在法律上得到保证。交流监管当局的期望监管当局的资本评估程序应该让银行清清楚楚,公开透明,并纳入到持续的监管计划中。监管当局还应该通报其期望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中考虑的各种因素(例:银行是否应该对亲经济周期效应提供缓冲资本;使用标准法的银行是否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一定的标准压力测试。)监管当局应该有权执行此类计划。C.原则3按照第二支柱的原则3,监管当局应该要求银行经营时超过最低资本比率,并且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监管当局应考虑银行经营的具体风险,银行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情况,风险管理质量;第一支柱中没有充分涵盖的风险是否得到了适当处理。监管当局有一系列方法来遵守这项原则??但是没有唯一的“正确”方法。监管当局应该向银行通报其方法和具体的要求。例如,这些方法包括:·要求本国或地区的所有银行遵守统一的8%以上的资本比率;·建立业界统一的触发比率(triggerratio),低于此比率则要求采取越来越严格的整改措施;·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每家银行特定的目标比率,和·评估银行自己目标(必须超过第一支柱最低值)的程序和审批同意此程序的标准。D.原则4原则4阐述:监管当局应该寻求早期干预,防止资本水平下滑至低于与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并且如果资本没有维持或恢复,则应该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通常,监管当局应该能够依赖其维持“安全和稳健”的命令来满足这项原则。在一些国家,监管当局还可以明确地依法进行早期干预(例:“迅速纠错行动”管理制度)。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监管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免受不当干预的指控,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提供一定的监管灵活性。各监管当局应该明确:在一家银行的资本水平下滑至最低要求时,所需要采取的工作步骤。例如,作为出发点,监管当局应该要求银行提供资本恢复计划及其时间表。加强对银行的监控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监管当局还应该了解,资本的下降是否预示着潜在的问题(例如:管理不善),是否需要采取整改行动。如果资本没有维持住或恢复到位,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采取补救行动。这些内容详见委员会的论文:“处理脆弱银行的监管指引”(2002年3月)。第五节:第三支柱实施的实际意义按照巴塞尔新协议的第三支柱,委员会期望通过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来鼓励市场约束,即让市场参与者来评估资本充足率。银行应该在新协议实施的时候,遵守第三支柱的有关规定。A.所要求信息的披露关于额外的信息披露以及如何实施的问题,监管当局应该与银行进行对话。在一些情况下,必要的信息记载于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中,并且作为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输入参数。在其它情况下,为了满足其它的会计和监管规定,信息已经被公开披露。对于不是强制要求的,或不是会计或其它外部报告义务要求的信息披露,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披露信息,例如通过向公众开放的因特网址或向银行监管当局呈送的公开监管报告。只要可行,应该鼓励银行在一个地方提供所有的信息,或标明在哪里可以找到信息。银行还必须确认:为了产生所需要的信息,报告和信息系统所需要作出的修改。银行需要制定由董事会批准的正式的信息披露政策,对信息披露程序实施内部控制,并且制定一套程序来评估信息披露的适当程度,包括审批和披露的频率。外部审计师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作用也应该尽早考虑。B.确保遵守第三支柱规定各监管当局在制定第三支柱实施计划时,需要适合其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法律和程序环境。计划应该考虑的问题包括:银行系统的规模和范围,银行的复杂程度,会计标准的发展阶段,证券上市规定,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能力,银行可以选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哪些方法。此计划应该明确第三支柱规定的范围,根据巴塞尔新协议中各种方法,识别主要的差距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重要的规定形成书面文件,制定分步的路线图,向银行和公众明确通报各种规定。监管当局必须评价其实现第三支柱中信息披露规定的权力。一些监管当局能够要求银行在安全稳健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其它监管当局可能需要法律或条例的支持。监管当局还必须培养技能和专长,以利用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这些包括分析和审查信息披露的能力,使信息披露成为有效的管工具。这些工作可能需要对人力资源和技术进行额外投资。监管当局需要制定一套程序,来要求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这些可能包括:·审查信息披露,并且作为监管当局评估银行管理的因素;·运用监管报告收集所需要的信息,这样有助于监控银行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公布银行业遵守各种信息披露规定情况的调查报告,例如BCBS调查报告14,这样鼓励市场监控银行的合规性;·由高级官员发表讲话,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使用标准的监管工具(包括迅速纠错行动)来确保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和·加强引导,使市场参与者明白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没有披露时的做法。第6节审查和调整法律和监管框架A.引言为了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很有可能要做一些法律和监管方面的修改。并且修改的幅度将取决于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范围(选用何种方法以及银行的覆盖面)、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差异,法律和监管传统和做法。由于进行这些修改所需的时间可能相当长,各监管当局应该尽快着手这项工作。具体一点,各监管当局需要评估:(a)需要修改的范围;(b)需要遵循的步骤(例:议会或咨询程序);和(c)进行修改所需的时间跨度。本节重点介绍了实施三大支柱的每一项可能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今后,银行的做法肯定会继续发展变化。因此,立法工作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将来必要时对监管框架进行修改和作出调整。B.监管结构主要问题包括:监管当局的权力范围和权力大小,监管当局是否有权要求银行采用巴塞尔新协议。在许多情况下,此事相对简单;但是,在采用新的条例之前,通常需要进行咨询和测试。由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力通常在银行法中有规定,因此这种权力的任何扩张或修改都可能需要经过国会批准。C.第一支柱主要问题如下:·法律框架是否完善并足以确保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有效性(即,贷款担保的标准,担保登记和没收抵押品);·向监管当局提供信息的规则是否到位,并足以满足其获得内部数据和风险管理制度运作的详细信息的需要,且可以容易地对这些方面进行临时检查;·监管当局是否有权力定期检查银行的评级系统,和·在防止主要的操作风险时银行采用的的法律保护(欺诈,计算机瘫痪所造成的债务,和类似的风险)。D.第二支柱·监管当局是否有足够的法律和监管权力来实施第二支柱中的四项原则;·监管当局是否有足够权力要求单个银行执行较高的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是否有足够的干预权力来要求强制执行;·监管当局是否负有主要责任,和·法律和监管框架是否能促进有效的跨境监管信息交流、合作和协调?E.第三支柱·监管信息保密的公法规则和银行保密的私法规则是否允许第三支柱中设想的公开信息披露?·验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是否足够完善和全面?例如,在定期审计之外,监管当局是否可以进行核实检查?第七节评估资源和培训需求成功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关键是拥有训练有素的员工。监管当局应该制定资源开发战略,让监管人员熟悉在本国或本地区采用的方法。监管当局还应该识别和解决非人力资源方面的要求(例如改进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的报告和信息技术系统)。A.积聚和开发内部资源由于银行业的不断创新,许多监管当局可能需要更加重视专项检查??即按机构类型进行专项检查,以及按照风险分类和产品类型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负责巴塞尔新协议高级法审批和监控的人员,风险专家和数量专家需要充份了解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和模型,以便了解进行初始验证和监控合规情况。这需要很高的专业知识,包括统计、模型技术和评估、模拟和压力测试。其它监管人员可能需要集中精力来理解与巴塞尔新协议中各种方法有关的概念、方法和风险,培养在分析中使用定量数据的能力,力求基本了解资本评估和计量程序。培训需要适应不同学员的需求,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形式,如:脱产培训,自学计划,由监管人员和业界人士和外部现场检查人员以及经济学家和内部政策专家参加的会议。各监管当局还可以利用外部资源或共同合作满足资源和培训要求。这些包括:·监管当局和银行联合进行咨询,研究和评估采用巴塞尔新协议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监管当局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技术能力;·培训提高技能,包括通过多边机构的支持。在这方面,金融稳定学院计划在2004年提供网上课程,并且预计其今年的50个研讨会和培训项目中有一半以上是针对巴塞尔新协议的;·在金融系统监管和开发方面的技术援助所需的资金或许可以由FIRST(一个多方捐助的5300万美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监管当局需要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方法来吸引,培养和留住合格的人才。这些可能包括:(a)与其它国家的监管当局(有银行机构在两国或两地经营)建立合作安排;和(b)建立一种向私营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和从私营部门招募监管人员的机制15。B.评估第三方介入的可能性监管当局也许希望第三方(例如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和顾问)来帮助其进行巴塞尔新协议项下某些工作。在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当局需要密切关注第三方所作工作的质量。依赖这些第三方工作的程度由各国自己决定。在这方面影响决策的因素包括:
·每个第三方/部门所处的发展阶段;·如何兼顾依赖与完整、公正、客观和独立,和·如果某些职责外包,监管当局保持权力和获得技能的能力。当依赖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或顾问时,要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如下。外部审计师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包括:·必须有相当成熟的全国会计和审计标准和框架,并且与通行的国际做法一致。公司的最低资格要求应该是:有专门提供金融服务或有专门从事银行业务的部门,并具备充足的资源,有能力对其员工进行培训和提高员工技能,以便胜任其工作。可以与一家或数家国际公司保持联系,以便在必要时由其提供援助。·为了确保承接此类审计的各类公司之间的做法和标准的一致性,在开始执行任务前,监管当局应该与审计师会面,讨论审计的范围,共享一切互利的信息。·应该考虑举行三方会议(银行,外部审计师和监管当局),并在会上提出结论和所发现的问题,并决定适当的行动计划。内部审计随着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内部审计将参与其中多项程序,包括审核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审计信贷部门的业务,评估银行的资本评估程序。在评估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时,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外部审计依赖内部审计的程度;·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使用报告结论的程度;·使用风险为本(而不是传统的检查为本)的方法来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度;·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顾问顾问可以为巴塞尔新协议实施中的某些内容提供专门知识。他们还可以在不同银行以及国家或地区推行“最佳做法”。在考虑依赖顾问时,监管当局应该评估下列问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兼顾独立性、专业技能以及保密需要;·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因为系统稳定性和盈利性的不同监管/咨询目标;和·人员的规模和能力,国内和国际影响力,专业知识范围,公司的薪酬和业务记录。1请参阅原则62工作组成员来自澳大利亚,巴西,法国,香港,日本,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英国,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组长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扎哈拉?伊尔?梅克维)担任。3塞尔委员会文件《提高银行透明度》(1998年9月)对于信息披露标准提出了详细的建议。4在《提高银行公司治理》(1999年9月)一文中,委员会规定了银行的稳健公司治理做法。5由各国自行决定,此类债权可以继续赋予100%的权重。6.由各国自行决定,监管当局可以允许银行把所有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定为100%,而不管外部评级。根据本国违约历史记录,监管当局必须评估风险权重的合适程度,并且确保所有银行使用一致的方法。监管当局还应该根据本国历史数据评估未评级债权的标准风险权重是否合适。7.例如,住宅抵押贷款35%的风险权重仅仅在符合严格的审慎标准时才适用。监管当局可以考虑制定需要增加抵押物最低值和评估的标准(例如,再次评估的频率,以及评估的方法)。银行应该向监管当局表明,银行打算如何构建内部程序或系统,以确保:只有在符合必要的标准(例:法律可执行性,没收抵押品的权力等)时,才能应用优惠风险权重。8.为了简化,虽然本文讨论的工作方法共称为“高级法”,但是监管当局可以要求一家银行采用这两种高级方法中的1种或2种--相应地,某些监管当局也许选择逐一评估高级法的适用性。9见巴塞尔委员会出版物:第三次定量影响分析??全球结果概述(2003年5月)。10.这些变化可能对使用相对简单方法的银行也有意义。例如,使用信用风险标准法的银行应该向监管当局证明,他们打算如何管理逾期贷款信息,以及他们的系统如何采集准备金和抵押品信息,以便识别是否可以采用较低的风险权重。同样,银行应该向监管当局证明,他们的信息系统将如何采集实施认可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相关信息。例如,讨论应该涵盖综合法的建议,包括银行使用自己的减值评价或风险价值模型的能力。1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跨境实施新协议的高级原则》,2003年8月。12 . 这些方法可能也适用复杂银行。13.按照第一支柱,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也必须对其自己的信用风险设计方案进行压力测试。14.见巴塞尔委员会的出版物《银行公开信息披露》:2001年信息披露的调查结果(2003年5月)15.这类机构包括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采用这种方法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战略。
作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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