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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启动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 具历史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15:12 新华网

  新华网电(记者朱继东)在经过福建、江西等地的试点后,我国将正式全面启动20000亿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6月26日到29日在福建三明举行的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上,国家林业局高层向外界宣布了这一消息。观察人士指出,对于中国广大林农来说,这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具有像当年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历史意义,是继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第二次革命”。

  由国家林业局资源司、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中国林业经济学会、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福建省林业厅、三明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世界自然基金支持的“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在福建三明进行了为期3天的研讨,主要研究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在“相持阶段”林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总结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深入探讨,为集体林区的发展提供对策思路。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在会上说,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新时期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现有集体林面积占全国林业总面积的57.55%。由于集休林存在着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不利于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制约了林业的快速发展。深入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让经营者有其山,植树者受其益,务林者得其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造林积极性,提高林业的集约经营水平,按照“相持阶段”、“东扩、西治、南用、北休”的区域战略布局,把我国集体林经营好、管理好、发展好,不仅是“相持阶段”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加快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选择。

  总经济价值至少在20000亿以上的中国集体林面积占我国森林面积的57.55%(1998~2003国家森林资源清查,《中国森林资源报告》),其中经济林和竹林分别占全国的90%以上,在中国林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始于1984年,在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发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后得到了快速发展。许多地方以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极大地推动了林权制度革步伐。张建龙指出,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林业领域稳定、深化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突破,是整个林业改革的核心,事关“相持阶段”林业发展大局,事关农村尤其是林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各地要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国家农村改革融合在一起;各地要精心组织,坚持以人为本,将实现林农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使林农在林业经营中获得更多的收入和实惠;要积极探索创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新的林业管理机制、新的林业运行机制;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双赢”。

  福建、江西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其成绩和经验受到国家林业局的高度认可。在福建林区,林改后全省主要林区村集体收入平均增收3万至5万元,沿海等少林区也在近万元。在林改比较到位的永安市,去年林业总投入达2.27亿元,同比增长1.8倍,全年更新造林9.2万亩,集体林造林中林农个人造林比重达94%以上。而在2002年,全市林地亩年投入仅26元。以永安林业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创造出了一条规模化、集约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鹏等认为,永安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模式针对这次林改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进一步总结后值得全国各地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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