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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卖房纳税优惠政策未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7: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董天刚)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地税局获悉,成都的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缴纳一直按老办法执行,没有变化。

  据了解,由于个人出售住房的情况不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

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者原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准备在现有住房出售后的一年内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者部分免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是房屋产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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