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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未征收二手房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2:29 重庆晚报

  本报讯 “在二手房交易中,重庆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昨日,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证实。

  据了解,国家对二手房交易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闻,国务院1994年就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颁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便明确规定——个人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

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为了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各地政府一直免征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为了鼓励房地产业发展,1999年、2003年,国家税务部门对个人购买住房后对外销售的,还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其中,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个人所得税制订了如下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城区部分二手房中介绍,目前我市个人销售二手房时,个人所得税都未缴纳。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征二手房销售人的个人所得税。但房地产交易机构“只要缴纳完契税就可办理房地产过户”,造成房地产交易机构未代征个人所得税,卖房人也未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 陈林)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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