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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农村土地权 物权法三审未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 18:05 经济观察报

  争议农村土地权

  本报记者 房煜 北京报道

  对于人口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来说,《物权法》又会给他们带来什么?

  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闭幕,此次会议上,备受瞩目的《物权法》已经被第三次提交审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保持长期稳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公平?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或抵押?面对种种厚望,物权法能否承载?

  记者了解到,相对于原来的草案,这次物权法三审稿中加重了对土地承包、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保护。

  但是,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物权法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与问题。事实上,新提请审议的草案同去年10月举行的第1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原草案相比,条数由原来的22章297条减为目前的20章269条,修改的量相当大:删除2章、59条,增加33条。

  稍后《物权法》草案全文将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10月、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加强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恒产者有恒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保持长期稳定,关系到有地农民的收入多少,关系社会稳定。

  在现实中,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却常被收回。

  曾经参与“人大版”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认为,除了因为公共利益,不应允许征用收回承包地,且征用了就应给予补偿。但2004年10月版物权法二审稿的规定是“依据法律规定”就可收回,且只有“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农民才能获得补偿。

  对此,此次人大会议上最新的修改建议是: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6月28日下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现实中的问题,在承包土地出现变化时仍能给农民以保护。

  梅夏英认为,为了解决发包方强行收回承包土地的问题,有学者按照法理分析,认为问题出在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债权,如果把承包经营权通过立法确定为物权就好了。

  “但是,调研了才发现,很多农民也害怕被束缚在土地上。”梅夏英说。这一点出乎很多学者的意料。由于离开土地大量进城农民工的存在,有些农民也并不希望土地承包经营权“牢不可破”。另一方面,如果要用物权去“固定”它,需要强大高效的司法体系和完备的登记机关和制度。但是,中国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不登记,村里乡亲也知道土地是谁的,登记反而提高了他们的成本。”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另一方面,农村的宅基地在传统上不被看做是农民可以利用的财产。一般认为,宅基地对于农民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梅夏英解释说,即使农民没有土地了,他还有宅基地上的一套房产。

  本次人大会上,许多代表认为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但也有人表示反对。本次法律委员提出的建议表述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随着宅基地能否被转让问题被关注,宅基地能否被抵押的问题也被提出。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三农”问题调研时,发现农民的贷款要求能够得到满足的不过30%。农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抵押物。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关于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于是有人建议, 应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这对于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但是,直到7月1日中午,一参会人士告诉记者,有关宅基地能否转让和抵押的问题争论仍旧很大。

  此前,在6月18日扬州的一次法律研讨会上,山东大学董学立认为,物权立法不是万能的,宅基地应当放入行政法较妥。广东正大方略律师所汤文平也认为:宅基地立法纳入到物权法或是民法典里就是把房地产法纳入民法典。

  考虑到物权法争议问题较多,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在会后将草案对社会完全公开,继续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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