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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10月初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 18:04 经济观察报

  本报见习记者 何谦 北京报道

  如果这个最新的商务部版的《反垄断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早已经成为法律,那么7月份即将进行的鞍钢和本钢的合并将要多一道“门槛”,即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申报,审查通过后方可合并。

  在这个最新版本的草案中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合并活动,必须进行申报。

  6月24日的一个内部会议上,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介绍了该法的最新进展。一位参加了这次会议的法律署人士说,会上介绍的送审稿是商务部去年上报国务院,并经审议后通过的最新稿。

  根据人大公布的立法规划,人大可能于10月份对这个草案首次进行审议。这意味着《反垄断法》立法在经历10年争执之后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除了上述对控制企业合并做出的相关规定外,送审稿对反垄断执法部门及其权限也做出了规定,其他内容包括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禁止行政性垄断等。

  执法部门及其权限

  反垄断的执法机关,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不久前,《反垄断》立法就爆出立法权之争,这些行为普遍被认为是执法权之争,因为无论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还是国家发改委,都希望自己以反垄断执行机关的身份写入《反垄断法》。

  全国人大代表、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中国业务主席温嘉旋律师认为:“该法未来会由什么样的部门执行,该部门拥有多高的执法权,将会直接影响该法的实施效果。”

  最新的这个草案规定,反垄断机构将隶属于国务院,负责明确介绍反垄断政策和规定;调查此法案所涉及到的反垄断问题;处理违反此法案的事件;调查并评估市场竞争状况等6项职能。

  其他机构可以依照与《反垄断法》相一致的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反垄断问题。但任何与反垄断有关的问题在做出决定前,要经过隶属于国务院的反垄断机构的认可。

  控制企业合并

  关于控制合并部分,送审稿规定的满足一定条件的交易必须进行申报,这些条件主要有四:合并交易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并后的全球资产或前一年所有参与合并的法人营业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有一中资方的资产或前一年的营业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合并交易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合并前,任一方在国内相关市场占有率超过20%;合并后,将导致其中一方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25%。

  长期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毛晓飞说,此次最新版本规定的条件,与前些时间的版本相比有略微提高。在美国,国有资产合并也需要审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得到豁免。而且由于市场经济已发展得相当完善,国有资产只存在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毛晓飞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比重还相当的大。为了能够促成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国有企业合并纳入审查的范围是合理的。

  不过,任何企业合并能否通过,“主要考察其合并后,是否会造成市场支配地位,并进而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竞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表示,如果无上述影响,多大的企业进行合并都将是可行的。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04年未,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商业部在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摸底调查后,发布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动表现及对策》,根据该报告的数据和送审稿的标准衡量,众多行业中均存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送审稿中对推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是:一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1/2;两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2/3;三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3/4;而市场占有率不足1/10的企业,不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能力。

  而上述报告中,软件行业内,微软(中国)公司的桌面操作系统软件的市场占有率达95%;方正电子排版系统占据90%的国内市场。感光材料行业内,柯达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软包装行业内,利乐公司在中国控制95%无菌软包装市场等等。

  不过,此次送审稿中,此部分采用的是低度立法原则,即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时违法。

  “这一立法原则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毛晓飞说。目前,一些大型超市,供应商需要向其支付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新品费、商场海报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还有些公司对不同的客户实行差别定价,并有时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挤垮同行业的竞争者,这些都是目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技术转让和80%新技术、新工艺。所以存在拒绝交易和进行独家交易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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