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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公开热点内容 房屋土地使用权可超过70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 13:03 龙虎网

  【龙虎网讯】居民所住小区的公共区域产权属于谁?住房使用权能不能超过70年等问题备受老百姓关注,这些问题也使得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成为焦点,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

  昨日上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宣布说,经委员长会议决定,物权法(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

会 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本报是中西部地区惟一受邀媒体。

  这是自公务员法之后,全国人大第一次在一项法案起草期间举行专门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物权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除了要下发征求意见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外,还将在中国人大网站开设物权法(草案)专栏等等。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记者:许多人对物权的概念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人误认为物权法是物业管理法。请问物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概念?

  王胜明: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道路、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还包括住房、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老百姓居住、工厂盖房都是不动产。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各种工厂的机器设备,你们家里的家具、身上穿的衣服、手机都是动产的范围。

  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的规定是否过细?成都商报:物权法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这部草案对社会生活的一些具体情况规定得太细,会不会导致这部法律很快过时呢?

  王胜明:在第十二次常委会会议上,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了相同的问题,就是这个草案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小到空调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这个粗细怎样掌握?我跟你说句实话,这活儿不太好干。

  这次第十六次常委会会议上拿出的物权法(草案),有不少常委会委员都说比过去有进步,修改得比较好,但是还有不满意的,就是说有的地方规定得太细,是否还可以简化。我个人认为不必有这样的担忧。一部法是否有生命力,不在于规定得是小还是大,是在于规定得是否合理,在于体现的精神和原则是否正确。如果法律的原则是对的,背后的法理是对的,老百姓是接受的,与老百姓的生活以及大多数的行为规则是相符的,写得再细也会有生命力。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机关是谁?

  成都商报:三审草案采纳各方意见,首次明确将统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请问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最有可能是谁?

  王胜明:我国有关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比较多。城市房屋有它的登记,不动产还有林地,林地也是分别登记的,不动产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是分别登记的,特别是城市的房地产是否要搞统一登记?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我们的管理体制和方式。我可以透露的是,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备统一登记法,到时候这个问题可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至于机构问题,许多学者,包括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认为应该规定统一的登记机构。这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于这个问题反复研究以后表了两个态:第一,国家应当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不能长期分散下去。至于统一的范围,是否把林地和耕地都规定进来,统一登记的办法,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统一的登记制度建立以前,老百姓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制度一并办理提供便利。

  统一登记机构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本身也有一个过程,所以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以后,在草案当中进行了以上两个规定。当然,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可以进一步讨论。“拾金不昧”可拿报酬?

  记者:前段时间听说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的报酬,对这个问题,草案怎么规定的?

  王胜明:这个问题媒体已经报道了很多,都是说草案规定“拾金不昧”要拿报酬。社会上意见很大。我今天在这里澄清一下,关于报酬的问题,物权法草案并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很慎重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有义务,也应该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包括多数学者都主张,捡到东西以后,返还失主时,应当得到一定的报酬。在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返还拾得的遗失物有权得到报酬。

  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反对意见,认为这与“拾金不昧”的道德传统相违背。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报酬计算问题,假如我们规定给予20%的报酬,若掉了一个护照或合同文书,20%怎样进行计算?

  所以我们规定,如果失主作出承诺,在拾得者返还时,应该说话算数。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大家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可以共同把这个问题规定好。国家财产谁来代表?

  记者:国家也是物权的主体,那么这个主体的概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国务院,或是其他的国家机关来代表?

  王胜明:国家所有权是应该由一个单位和个人来进行的。谁来代表和行使这个权利,有的在物权法当中给予了明确,有的还没有进一步明确。

  国有财产可以大概划分为三块。一是耕地、草原、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二是国有企业的财产;三是国有企业以外的国家机关,包括常委会机关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等单位的财产。对于自然资源,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有企业方面,物权法(草案)第57条明确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和地级政府,依照法规分别代表,不是国务院一家,而是分别代表相应的所有权。

  比较复杂的是国家机关占用的不动产与动产,以及国家投资举办和兴办的教育、科学、文卫(像博物馆这样的单位)占用的财产。他们的问题之所以复杂,和文化体制和出版体制正处在改制过程之中有很大关系。新闻链接小区共有部分改变用途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同意

  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关注的内容和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通常百姓生活中遇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在法条中都有所体现。

  记者昨天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对于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他们尤为关注的是和住房相关的条款。一些居民表示,现在很多开发商慢慢地把绿地占有了,实际上影响了业主的权利。很多开发商没和业主商量,就拿走了一些业主共有的东西。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小区内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除非是作为公共设施或者事先约定,原则上都归全体业主共有。草案指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些情形,要经过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意。

  此外,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超过70年。

  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表示,延期使用要交纳相应使用金,如果建筑使用权期限截止的时候,如房屋管理部门拒绝了房屋所有者的申请,房屋权利人有权就此对遭受到损害要求国家进行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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