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现715亿问题金额 银监会首度回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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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 13:2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杜 艳 北京报道 6月28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提交的2004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在对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5544亿元进行抽查后发现,资产管理公司存在违规剥离和收纳、低价处
715.49亿元巨额数字,几乎占据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处置金额(截止到2004年末为6750亿元)的1/10。这似乎为此前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种种指责提供了最权威的论据。 但是银监会却对这种说法非常审慎。 “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就是政策性产物,对于它的任何问题,都要考虑它诞生的背景,要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看待。”6月30日,在银监会2楼办公室内,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阎庆民不止一次向记者强调。 715.49亿违规金额的具体分析 715.49亿元巨额违规金额是如何构成的? 审计报告指出,“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本次审计共发现资产处置过程中违规和不规范问题272.15亿元。主要表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另外,一些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也造成回收资金损失;而在不良资产剥离环节,违规和不规范问题达169.18亿元。 但715.49亿的背后,谁是问责主体?真正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违规经营甚至涉案的金额到底有多少?这些关键问题,在审计署业已公布的报告中,并没有明确指出。 阎庆民介绍,在审计署给银监会的一份报告中,对715.49亿做了具体分析,715.49亿元问题金额中,真正属于违规的有59.4亿元(包含银行的违规行为在内),占问题金额的8.3%;属于经营不规范的有573.9亿元,占80.2%;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的有82.17亿元,占11.5%,其中,在查处的总共40多起案件中,涉及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共有8件,涉及案件金额共计3.68亿元。 需要着重指出的,还有一个统计口径的问题。 “这次审计署审计的主要是1999年第一次剥离的资产,所以审计署统计的都是账面原值,就是收购时的账面原值,包括本金和表内息。”阎庆民指出。 这也就意味着,所有数字背后,所代表的是1999-2000年剥离时点的账面价值,而非处置时点的账面价值及交易价值。 不言自明的是,如果进行重新评估,这些数字很可能将大大缩水。银监会官员认为,这就成为最值得探究和商榷之处。而这个问题,也是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效率、回收率等问题争议的根源。 直接的原因在于,“谈论所有问题都是谈的账面价值,而没有考虑资产的时间价值,没有进行重估。”阎庆民说,有些资产在剥离之前,于银行的账面上就已经是一笔呆账了。 所以他认为,不良资产处置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对于715亿的数字意义,需要辩证地看待。 在客观分析的背后,对于违规问题的处置,银监会和审计署保持着高度的默契。 “不容否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确实存在内部管理薄弱的问题,银监会的态度非常鲜明:严肃查处、严格问责。”阎庆民说。 账面价值的时间自耗 对于审计报告列出的问题,阎庆民强调:“要客观地认识现在,必须先正确地认识历史。” 本着这个基本点,可以看到,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特殊机构,其诞生之初的多重目标定位及管理机制上的不科学,已经决定了它的复杂性。 时间回溯到1997年,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肆虐。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企改革,降低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一是为了帮助国有企业脱困,通过债转股降低资产负债率;二是帮助银行优化资本结构。”阎庆民说,根本原因是,在改革开放近20年的时间里,国有银行为支持国企改革,付出了巨额的资金成本。 “所以,剥离的银行不良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国有企业发放的贷款。”阎庆民说。 这两项政策性的历史使命,造成了与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处置目标的冲突:既要帮助国有企业“脱困”,又要维护社会稳定;既要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又要保障回收率最大化。 在保障前者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后者的利润最大化,成为一道难题。而这也是历来争议的焦点。 剖析第一次政策性剥离的13939亿不良资产的过程,也许可找到一些答案。 首次剥离的13939亿元不良资产中,本着“一对一”(即一家银行分别对应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原则,按照银行的账面价值完成了资产等额剥离。在所限的数月时间内,在没有进行严格问责、没有对剥离资产的价值进行重估的情况下,完成了由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的剥离。 剥离后的资产内容包括:2400亿元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剥离的1700多亿元呆账贷款、贷款本金附带的表内利息(大约1000多亿元),剩余的近1万亿元,相当一部分为“事实呆账”(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认可的损失率标准认定)。 而事实呆账部分,基本上就是无回收希望的资产,有些连厂房、人都已经没有了,其回收率是非常低的。 但是,目前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回收率,却多是参照剥离时的账面价值来评价的,即按照账面价值扣除2400亿债转股后、以11539亿元为分母计算得出的,这其中包含了呆账、事实呆账部分,也包括了表内利息。 除此之外,由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性,例如产权凭证不齐、贷款的档案不齐、含有潜在的诉讼官司等原因,不良资产的评估本就是一个难题。 那么损失的不良贷款去哪里了?银监会一位官员认为,应该有几方面的因素考虑。 首先要承认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确实有责任。但是需要分清楚:首先,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占有多大责任?其中政策性原因有多少?经济结构调整、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不良贷款有多少?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占多少?中介机构等职业操守原因有多少?法院执行的难度有多大? 制度转型契机 对于这次审计中暴露的问题,银监会数位官员都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在不良资产处置已经一半的时候,这是一次非常及时的审计。” 但审计本身并不是目的,发现问题、加强监管、建立长效发展机制才是银监会和审计署等部委真正的初衷。 阎庆民告诉记者,资产管理公司机制上的不科学性正是今后需要突破和改进的地方。 这些方面表现在:单一股东制,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运营模式与国有独资银行类同,资源配置不合理,容易导致非理性竞争或者竞争不充分;缺乏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建立有效的以利润为导向的激励,另一方面对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约束不足。 阎庆民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同步完成。 在这方面,财政部已经提出了一个初步解决方案,即引进战略投资者,转变国有独资的股权结构,在保证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实现股权多元化。目前,这个方案已经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首肯。 阎庆民告诉记者:“我们欢迎中外资的金融类机构共同参与,例如基金、投资银行等都可以加入进来,只要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就好。” 在转型探索的同时,监管制度建设也开始提上日程。2005年,几个部委的合力监管制度建设正式启动。 2005年一季度,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就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遇到的信用环境、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党中央、国务院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外部环境问题等高度重视。”阎庆民告诉记者,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已经准备把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列入新的《刑法》内容。 此外,从日常监管的角度,银监会正在加紧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设。目前,正在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手册》。前三个文件的初稿现在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今年将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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