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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个体户管理费定额收取 6种人可享受减免待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 08:1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肖世艳)由于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收费方式,已由过去的按费率收费变为按定额收费,收费标准也随之发生了的变化。记者7月1日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新的收费方式从5月份便开始实行了,主要是为了规范南宁市“两费”的收费行为。如果有单位没有按规定执行,多收部分必须清退。

收费标准按营业额确定

据介绍,“两费”改按定额方式收费后,经营户们都将按照核定的营业额来交纳管理费,对于进入集贸市场的临时性(流动)摊点按每天的营业额计收管理费,固定摊点按月的营业额征收,收费标准如下表(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定额收费标准如下表(2)。

“两费”的收费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了上述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和手续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营业额须协商确定

按定额交纳“两费”后,营业额成了交纳管理费用的关键。那么,营业额由谁来确定呢?

据介绍,考虑缴费主体的经营规模及摊点门面大小,经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所属行业等实际情况的原则,南宁市物价局要求,具体营业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及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以协商的方式与经营户协商确定。

临时性、流动性摊点具体核定每天的营业额;固定摊点、门店、工厂、公司以及领取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核定每月的营业额。

6种人享有豁免权

为了减轻经营者的负担,实行定额收费后,6种人可以享受到减、免收取“两费”的待遇。

一是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凡已交纳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是已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收取了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含销售生猪及猪肉产品,销售生猪及猪肉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减半)。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

四是机关分流人员中的自谋职业者、下岗职工,或月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或残疾人、民政部门救济的特困户,可以免交“两费”。

五是对涉及边境贸易的交易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六是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贫困乡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半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表一:

收费标准(元)收费标准(元)
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工业品、大牲畜其他商品
一、临时性、流动摊点(日营业额)
50元以下(含50元)元/天免收免收
5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50元(不足50元按50元计)元/天0.400.80
二、固定摊点、门店、工厂、公司等(月营业额或成交额)
400元以下(含400元)元/户·月免收免收
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元/户·月0.801.60

表二: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户·月)
一、从事购销活动(月营业额)
1、400元以下(含400元)免收
2、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0.50
二、从事劳务活动(月营业额)
1、400元以下(含400元)免收
2、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1.00


  作者:肖世艳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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