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对拾金不昧者给予报酬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6:47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7月1日讯 记者王欣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今天透露,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没有对是否给予拾金不昧者报酬作出具体规定。 王胜明介绍说,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有的规定,捡到东西要给20%的报酬。如果捡到100块钱,就可以留下20块钱。有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就是使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还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就是从
王胜明说,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很慎重的。关于报酬的问题,物权法(草案)没有进行规定。有没有这个规定,需要权衡两方面的意见。另外,如果在草案写上“报酬”,有的时候比较麻烦。举例来说,捡到一部手机、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可以计算这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多少钱,可以扣除20%下来。如果掉了一个护照,那么这个20%怎样进行计算?这20%的报酬计算起来就比较困难。 物权法(草案)规定,如果丢了一本护照,失主自己可以作出承诺:捡到护照的人还给我,我愿意给你100元钱。如果失主作出了这样的承诺,别人把护照交给失主的时候,失主就要说话算数。如果失主不做出这样的承诺,也没有问题。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物权法新闻发布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