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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今日起施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5:4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被媒体曝光2次以上 物业经理销证除名

  本报讯 (记者 杨雪)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日起施行。该办法目的是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项目派一经理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管理企业会员中,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安全和有序发展的专业管理人员。所称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经全市统一考试取得本会颁发的《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成都市将统一建立项目经理名册,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委派1名物业管理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项目负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职责:公开收费标准 接受业主监督

  《办法》要求经理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物业使用的安全方便,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经理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负责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的查验;公开收费事项和标准,并接受业主监督;规范受理业主与使用人投诉、报修及回访的工作流程,并及时予以处理;加强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对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擅自搭建 占用绿地要除名

  据悉,项目经理的管理采用记分制,在一个记分周期(1年)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5分的,将报请注销其资格证书。在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该资格证书,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在项目经理名册中除名: 违背职业道德规范,不诚信,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在一个记分年度被累计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项目经理被注销岗位资格证书的,自证书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三年后应当重新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办理执业注册后方能受聘担任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协会建立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将项目经理(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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