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4项社会保障线上调 去年底前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580元 伤残津贴底线730元 失业保险金人均月增40元
本报讯 (实习生 荆浩) 今天起,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等4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上调。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相关调整
方案。
基本养老金标准
按人均每月增加120元水平进行调整。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调整前低于966元/月、调整后仍低于1086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缴费年限每人每月增加10元至40元不等,但最高不超过1086元。
此标准适用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政策还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等有所倾斜。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由每月不低于545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58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7.3元,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元。
工伤定期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增加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730元的,调整到730元。不过,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不得超过1500元。伤残津贴已达到1500元的,本次不作调整。
失业保险金标准
由每月347元至446元提高到每月382元至491元,平均每人每月增长了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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