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的内涵
尽管公司治理受到各个国家以及理论界的重视,但目前对该词仍没有确切的定义。众多学者已经从多个角度对它进行了解释。尽管尚不存在有关公司治理的一致定义,但是理论界普遍认为公司治理应包括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公司内部治理主要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
间的关系(钱颖一,1995)。这种安排是在公司各个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简称控制权)有效配置的一种产权安排,这种产权安排从本质上决定了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公司外部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以及产品市场的竞争作用来实现的。外部市场会向外界传达出足够的有关公司的经营信息,继而对公司的运营及经营者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从而形成一种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交易成本低廉的优胜劣汰机制,以达到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和监督的目的。
二、产权安排与公司治理结构
(一)相关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内部治理,通常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张维迎,1999),广义地讲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张维迎,1999)。所以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产权制度下的权力分配结构。实际上,它强调的是围绕公司产权关系所作出的权利安排,在这种权利安排所规定的责任和利益边界下,各相关主体相互间发生关系、作用,在运动中达到一种制衡状态,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和产权的界定和安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有很长一段时间,学者们都视企业为一种“团队生产”方式,但从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以来,经济学家们开始将重点从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转移到解释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上,他们提出:为了解决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应该让监督者也能够占有剩余收益,以鼓励其监督的积极性。我国学者张维迎进一步提出这些监督者还必须是团队固定投入的所有者,因为由非所有者的监督者监督投入品的使用成本过高。
经济学家们在上述的逻辑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理论推演和扩展,终于在就解决企业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一为激励问题,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上达成了基本的一致:为了实现企业效率最大化,在契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安排与控制权的安排应该相对应。这一对应是公司治理结构背后的理论逻辑,也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包括治理结构)的一把钥匙。其中“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的余额(利润)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张维迎,1999)。
产权制度的结构安排决定了产权的保障程度和产权的完整度,当产权存在残缺时,其相应的权能和权益均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出资者、经理层、债权人和员工等各个权利主体在预期自己的合理产权时,会考虑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出于经济理性的考虑,最终会形成各司其职、互相鼓励和制约的权利关系。股东作为出资者,能够决定公司合并或解散等重大决策,享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投票权。董事会与股东们是一种信托关系。出于对董事的信任,股东将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经营,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广泛的权利,股东不得任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董事会通过与经理人员签订合约,聘用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也成为独立的活动,并由职业经理人员进行掌管。公司治理结构中还专门设有监事会,以便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行为,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层正当地履行职责。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就在于使公司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一种制衡。而产权的合理安排会实现这些产权主体的最优结合,会把相关利益主体相应的权利和利益界定清楚,从而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二)产权安排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表现
1.产权安排决定公司治理的主体根据出资人的持股数量,股权结构可以分成高度集中型、过度分散型和适度集中型三种。在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由于持股量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对公司的作用相对较小;在过度分散型股权结构中,股东数目很多但持有的股份有限,不会有绝对或相对控股股东;在适度集中型股权结构中,有数量相对较多的大股东但没有绝对控股股东,各大股东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一般地讲,适度分散型股权结构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股权结构,它不仅存在公司治理主体,也避免了由于股权过于集中造成的大股东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和股权过于分散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2.产权安排决定公司内部的控制权结构
经理阶层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工人、供应商、客户等)的利益是有差异的,经理阶层在日常经营中必须掌握一定的控制权,但这种控制权必须受到制约,否则其行为就会损害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前者指的是那种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力。在现代企业中,特定控制权通过契约授权给经理阶层,形成了高层经理人员的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力。而剩余控制权则由董事会拥有,比如任命和解雇总经理、合并与拍卖、重大投资等战略性决策权。经理阶层和董事会分别掌握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和决策控制权,一方面经理阶层能够充分行使其职权,另一方面其权力也会受到董事会的制约,这种制约保证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有利于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
3.产权安排决定了公司内部控制权的分配
在现代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是掌握经营控制权的唯一主体。除了高层管理人员外,公司内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人力资源也属于公司的核心资源。离开他们,企业的其他资源就无法发挥正常功能,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就会受到削弱,因此企业的技术阶层和管理阶层将共享经营控制权,这是由这些特殊的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随着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技术阶层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技术阶层在经理阶层的领导之下,也应该掌握公司一部分的经营控制权,分享控制权带来的控制权收益。
三、竞争与公司外部治理
如前所述,产权安排对于企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机制。但是,以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1997)和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郎以及我国学者刘芍佳为代表提出了超产权论的观点,认为竞争才是企业治理機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证条件,竞争会迫使企业自动改善治理权利。如当美国计算机行业由垄断市场结构变为竞争市场的时候,迫使IBM公司放弃职工终身雇佣制,消减调整职工队伍,再造企业治理机制,从而使IBM扭亏为盈(刘芍佳,1998)。超产权论进一步阐明了由产权安排所产生的激励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驱动企业改善机制,提高效益。
产权安排并不能完全解决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除了注重由产权安排所决定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外,公司外部的竞争机制也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充分而公平的外部市场不仅为监督和约束经营者行为提供了评判依据,而且也为这些监督和约束的实现创造了必要的机制和适宜的环境。因此,完善的市场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构成了公司外部治理的核心,这一市场体系主要包括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
(一)控制权市场
公司控制权市场又称接管市场,是指通过征集股权或投票代理权取得对企业的控制,达到接管者更换不良管理层的目的。控制权市场的交易类型分两类:并购和代理权竞争。并购指并购方通过兼并、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直接购入股票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达到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联合控股,进而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代理权竞争是由某个公司的不同股东组成的不同利益集团,通过争夺股票委托表决权即投票权以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达到更改公司管理者或公司战略的目的,是持异议的股东因不满现任管理层的政策或经营绩效而与公司管理层或公司实际控制者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另一种方式。
(二)经理人市场的竞争
竞争性的经理市场可以使经理人员能够根据自身条件在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上自由流动,并且由市场决定其价格,即薪金。这样,经理的提升或降职就由其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决定。在市场竞争中被证明对股东负责、有能力的经理人员就会被高薪聘用;相反,会被替换,甚至被逐出经理人市场,永远不再被聘用。所以,在位的经理人员会十分珍惜自己的地位和声誉,尽心尽力地经营和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市场价值,从而在经理人市场上建立良好的声誉,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所以这种竞争能让经营者把自身利益与股东利益联系起来,避免短期行为,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
(三)产品市场的竞争
产品市场对于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也不能低估,它能够对经营者产生有效的约束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商品市场上,不能够生产出在价格和质量等方面有竞争力的产品,那么它就会疏远买主并且失去市场份额,妨碍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如果情况进一步恶化,公司就会被收购或者破产被清算,经理人员很可能因此而失去工作;即使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经营者自身的利益也会受损,因为在现代公司中,经营者的相当一大部分收入是与剩余索取权相联的股权收益,糟糕的经营业绩意味着年薪收入的缩水,有时还可能使得手中的股票期权变得一文不值;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绩效好坏是衡量经营者管理水平和经营才能的标准,产品市场上竞争的失败会使经营者们的名誉受到损害,对经营者在经理人市场上的竞争造成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发生,经营者会努力好好经营,减少代理成本。
笔者认为超产权论所倡导的市场竞争对公司治理的完善确实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过分强调竞争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而轻视甚至忽视产权安排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市场竞争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产权模糊必然引起竞争不公平。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产权规则的确立是市场交易得以产生和运作的基础,没有产权制度,就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进行市场交换,更不用说市场竞争了。而且,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为参与者进行未来收入流控制权转让的过程,它关注的是未来收益和成本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交换。所以,市场交易是商品交易和制度交易的有机统一,市场交易的有序运作和市场竞争的公平展开,必须辅之于一套市场制度规则,其中核心的便是产权规则。由此,要做到充分而公平竞争,其前提和基础是必须明确产权。
另外,市场有效的竞争必须以完善的市场和必要的制度建设为前提,否则很可能出现无序竞争甚至是低效竞争。正如科斯所言: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中,产权界定直接影响市场的有效运作和最终绩效。在我国,市场不是自然演进的,而是市场化改革中人为推进的市场,无论是市场规则制度的建设或商业习惯的形成都还不很完善。因此,在这种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过度强调竞争的重要性,很可能会引发企业竞争地位的不平等和寻租型行政垄断的发生,不但发挥不了市场竞争的应有功能,反而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在寻求完善公司治理的策略时,应以根植于产权基础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匹配为基础性手段,实现各利益主体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效率。但也要看到治理机制的完善不能仅依赖于来自产权安排的激励,同时还需借助来自外部市场的竞争机制,通过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善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作者:田银华龙翠红 来源:《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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