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周年:阳光工程路漫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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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02:43 第一财经日报 | ||||||||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问题是,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并不是财政资金的所有者,这就会导致权力寻租行为和腐败 本报记者 邢少文 发自合肥 今年6月,是《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三周年,伴随《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来的各种
“弹性太大,执行起来许多东西不好界定。”这是本报记者在日前于合肥召开的全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优秀供应商交流会上,听到的一个普遍的声音。 根据预测,2005年政府采购金额有望达到2500亿元,而这2500亿元采购项目所隐含的种种问题,却无法用数值去估量。 《政府采购法》需进一步细化 “如何实现标准化是今后改革深化的一个方向。”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徐焕东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比如采购法中关于‘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问题’就不好界定,实践中不好执行。再如采购法原则上要照顾中小企业、扶持落后地区,但中小企业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照顾?这都不清楚。”徐焕东说。 法律条款本身缺乏标准化,不仅使得供应商难以适应,更导致了监管部门难以监督。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黄克克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有些项目和产品在按照政府协议价进行分散采购时,出现了各个地方政府协议价各有各标准的现象,甚至于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在浙江省中标价为12.8万元,在海南省中标价却为26.9万元。 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的矛盾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按此,采购人与采购中心作为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者,理应同心同力,而此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为了杜绝采、招集中于同一部门导致垄断产生腐败,但从事实操作的情况来看,二者分离却又导致了互相的扯皮和矛盾。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弋敏对此深有感触,他说,有些招标中的计价公式和打分,几乎就是(采购人)为某个企业某个产品量身定做的,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而采购中心对此却毫无办法。“如此一来还导致了采购的低效率,不断的处理企业投诉和仲裁,供货商也深受其害。” “有必要思考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的目标,那就是政府采购谁埋单?是财政。”梁弋敏说,“价值取向应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采购活动就是公共财政的支出,而目前的问题是,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并不是财政资金的所有者,这就会导致权力寻租行为和腐败。” 采购黑幕 对于希望从政府采购大蛋糕里获益的企业而言,招标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也让企业负责人感到失望。 “去年这种情况尤甚,由于各地招标的不规范,企业很冷淡”,TCL集团一位工程业务部人士告诉记者。他透露,有一些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制作标书上,“在价格上拼会拼得很惨,你价低有人比你价更低。” “低价中标”原则导致了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低利润的后果让部分企业不得不选择退出。 “没有利润的项目谁愿意做,有几个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不跑关系?一方面是财政部门控制财政支出,把价钱往下压,一方面为了打通采购人又要花费颇多,很痛苦。”湖南猎豹汽车一位人士也愤愤不平。 而采购人、采购中心对产品、工程市场成本核算的不专业,又导致招标过程有了大量弹性操作的空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也反映:“协议供货也有讲究,时间选择上的调控很容易就造成了少数供货商的垄断。”在诸多问题面前,要想让政府采购成为一项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工程,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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