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定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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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17: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姚润丰) 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工程目前正进入建设高峰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日前出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由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资金管理必须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
办法规定,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项目法人应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移民投资包干总协议或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征地移民中的文物保护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投资包干协议。包干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五个方面内容,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征地移民工作的进度要求;征地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征地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 办法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征地移民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省级以下主管部门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确保征地移民资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移民规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征地移民资金。各级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核算征地移民资金,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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