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雄 本报记者 郭宏鹏
接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黄英(化名)的心里有些苦涩。她没想到,本可能成为财源的3套房子现在却成了沉重的负担。
2002年7月19日,黄英一次性向福建省厦门市中建公司购买了3套住宅,总共向中国银
行厦门开元支行贷款144.9万元,贷款月利率为4.2‰,她以等额方式按月归还借贷本息。但从2004年5月起,由于经济原因,黄英停止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累积未按期支付本息超过3期。之后,该行向黄英发出《全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她仍未还款,于是,今年4月4日该行将黄英告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黄英必须在判决生效15日之内支付3套房产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否则她抵押的房产就将被处理以补偿银行的损失。
“像黄英这样由于超前消费而无法按期还贷的例子并不少见。”在银行房贷部门工作多年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已成为近年城市年轻一族的消费口号,他们买房贷款、装修贷款、购车贷款、添置高档家俱还是靠贷款。这些负债消费者,被称之为“负翁”。令人担忧的是,这些“负翁”大都是40岁以下的年轻人,一般并没有很牢靠的经济基础,由于超前消费,致使借款额度超过了他们还款的能力范围。因此,在风风火火超前消费、负债消费的背后,潜伏着巨大的还贷风险。为此,有金融人士呼吁尽快建立个人破产法,以规避债权人风险。
建立个人破产法是否真有必要?该不该让城市“负翁”破产?近日,记者在厦门走访了相关人士,试图从法律角度审视城市“负翁”现象。
银行:高负债率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应当一分为二看待城市‘负翁’现象。”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里区支行副行长林光说,“负翁”的出现,是消费者对未来预期有信心的表现,但是,“负翁”的负数绝不是越大越好,如果负债率过高,抗风险的能力就很脆弱。一旦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或个人患病、下岗,“负翁”的预期收入就会降低,引发拖欠或无法还贷现象。“今年,在银行调高贷款利率后,高负债率个人和家庭势必承受着更沉重的利息负担。日前,央行又将超过时间不还房贷的罚息调整为“在借款合同标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到50%”。如果大量“负翁”还不起债,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据了解,为了规避风险,厦门市各大银行正在提高住房贷款的申请门槛。今年5月,厦门市银行行业公会召集各大中资银行负责人,共同制订了《关于统一个人住(商用)房贷款管理公约》,厦门中行、建行等10家银行负责人都在公约上签了字。公约规定,购买新房的贷款,各银行最多只能批准购房款总数的七成(过去购买新房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公约还规定,购买第一套房产属于消费需要,最低利率下浮10%;买第二套住宅就没有利率优惠了;如果是买第三套住宅则在最低利率的基础上至少上浮10%,上限没有规定。此外,公约还明确规定了对于逾期不还按揭贷款和有这方面记录者的处理标准。如有银行违反这一公约,其他银行可以向纪监局、行业协会投诉。
法院:信用缺失成监控难点
记者从思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从2001年至2004年受理有关银行个人贷款纠纷分别为321件、336件、305件、364件。但今年仅1至6月,思明区法院就已收到有关银行个人贷款纠纷案4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是住房贷款拖欠。该院研究室总结出拖欠还贷案件的几个特点:其一,这些个贷纠纷多为大数额、长年限贷款,贷款额度多在5万元至60万元之间,贷款年限多在10年至20年之间,且基本上集中在车贷与房贷业务上;其二,年轻人多、外地人多。在这些个贷纠纷中,债务人65%为40岁以下的年轻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地来厦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并没有很牢靠的经济基础,但往往由于受超前消费观念的影响,或者对未来的收入预期过于理想,致使借款额度超过了他们还款的能力范围。
思明区法院分析认为,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信贷,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至3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由于这部分人工作单位与收入不稳定,或者不够高,他们常常通过所在单位或到朋友的私营企业开出很高的收入证明,甚至不惜用制造虚假资信材料来获取银行贷款。这些做法银行是难以监控的。
律师:建立个人破产法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
对于个人破产是否立法的问题,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庆中在接受采访时直言不讳地说:“个人破产制度,有比没有好。”他认为,目前个人资不抵债而引起的债务纠纷不断增多,当人们求助于法律解决时,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位,在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由于没有偿还能力而造成无法执行,致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保护。
他同时认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债权人只好寻求司法救济手段,难免增加了讼累及司法资源的耗费。更有甚者,一些人还使用绑架、恐吓等手段进行救济,从而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该制度得到公平受偿,因而能摆脱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事实上债权作废的困境,社会中复杂的债务关系反而会简单化与清晰化,根本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朝东则表示,对防范个人债务风险,个人破产法肯定是个好东西。但个人破产法实施的前提,是国家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而目前我国对个人财产还缺乏一整套申报、监督的法律法规,如果现在仓促出台个人破产法,可能会成为某些人逃债的避风港,从而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专家:信用体系缺失不能成为推迟立法的理由
对于有人认为目前在中国出台个人破产法和相关制度还为时尚早的说法,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并不认同。
他认为,中国目前已经进入一个贷款消费时代,而贷款的法律风险和个人不理性的消费行为,都会使得自然人破产问题越来越多,不正视这一现实是不行的。他说,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信用体系的支持。但是,破产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正常现象,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综合管理水平。在美国160万宗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95%。香港去年申请个人破产的也达到了两万多人。从消费市场的繁荣程度和个人破产数量的关系来看,两者成正比关系,一定数量的个人破产说明消费信贷市场需求旺盛,在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同时,还能刺激和带动经济增长。因此,目前信用环境的缺失不能成为推迟立法的理由,相反,加快个人破产的立法可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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