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鞍山市出台《鞍山市工会组织参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今后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参考职工的意见。即:国企改制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审议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国企按何种方式改造、改造后对原企业职工怎样安置,将由职工“说了算”。
鞍山市已经初步构筑了国有经济以鞍钢为主、地方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所有制发展
格局,国企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然而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企业改制程序操作不规范,改制方案不经过职代会审议,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有的企业将工会组织随意撤销或合并,对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落实,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有的企业未能妥善处理激化的矛盾,引发职工群体上访,阻碍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到今年末,鞍山市还将有82户国企陆续完成重组改制,严格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尤显必要。
按照出台的方案规定,今后鞍山市各县(市)区、局(公司)及改制企业工会主席必须是同级改制领导机构成员,主动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调研、论证和制订,并监督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审议表决通过;不得用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到会职工代表达到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
在处理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上,方案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今后要积极督促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需要裁减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补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要监督企业改制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另外,今后企业改制的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促使企业改制依法规范运作;在企业改制中,无论企业如何改制,都不能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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