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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5家国企试点总法律顾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06:40 第一财经日报

  湖南国资委组建以来,接到不少企业关于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诉讼及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本报记者 刘浪 发自长沙

  从今年起,湖南省国资委首批选择15家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率先建立起企业总法律
顾问制度,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其次,要求在其他中小型国有企业中,全面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岗位,法律顾问应直接向法定代表人负责。

  湖南省国资委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表示,湖南是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6个省份之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逐步全面推广,两年内基本建立起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

  湖南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周政坤表示,对总法律顾问人选,既可在企业内部进行选拔,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作为同一序列,要报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备案,并给予相同的待遇。

  “外方老板到中国谈生意,总是要带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财务总监,一个是抠条文的总法律顾问。这个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在法律上把关,增强企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湖南省国资委主任莫德旺介绍,湖南国资委组建以来,接到不少企业关于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诉讼及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数字显示,2004年湖南省国资委监管的51家企业共有专职法律顾问130名,平均每家2.55人。莫德旺介绍,企业法律顾问平均人数、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偏低,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不少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同时,2002年部分中央企业开始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与试点前比,企业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下降了50%以上,避免和挽回了企业经济损失2亿多元。

  莫德旺表示,试点后的国有企业,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企业法律顾问应认真履行职责,就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分析,适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各类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大型企业原则上要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相应的法律人员。

  他同时介绍,湖南省国资委还在研究配套的制度措施,准备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按程序办事,不依法办事而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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