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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促房地产市场规范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03:32 第一财经日报

  吴晓波

  广州多个小区收楼在即,但是关于会所、车位的问题却一如既往地争论不休。在26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第三次被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如获通过,无疑将使业主与开发商关于会所、车位的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在《物权法》草案中体现出加强共有权保护的倾向,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共有”。

  对此,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解释说,以往有关部门规定会所、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因为考虑到不把会所、停车场等建设成本摊进楼价中,可以让市民在楼价方面得到实惠,但仍有开发商把这些成本摊进楼价却继续享有会所、停车场权属。另外,会所和停车场是商品房配套设施,其规划建设的本意就是给业主使用,如果规定其为发展商所有,就造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一致,所以《物权法》作出上述规定有积极意义。

  不过,虽然北京已率先一步于《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公布了《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但是广州并没有相应措施出台。广州目前的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位的性质基本属于开发商所有,且开发商在出售车位过程中获利颇丰。如广州商务中心天河北路上的住宅小区,其车位价格通常在15万~20万/个不等,而仅买卖车位一项,一个中型规模的住宅小区开发商就能多赚数千万元。其出租车位的费用也十分可观,每月达数万元。

  广州房管局一负责人表示,广州地下车位只要符合规划要求,非人防工程或计算入小区公摊面积的部分,就有独立产权。只要开发商的物业达到了预售条件就可以独立买卖。但车位的买卖并无独立的买卖合同文本,买家一般是与开发商签署开发商拟定的合同文本,然后再送到房管局交易中心进行鉴证。上述负责人表示,即将出台的新版商品房合同会把车位买卖细节涵盖进去。

  虽然《物权法》草案把车位及会所的产权从属性上明确为全体业主所有,但是,有物业管理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楼盘的车位收益可观,但是不少楼盘的会所都是亏本经营的,开发商为了卖好楼才贴钱经营会所。这样一来,就等于把“肥肉”及“烫手山芋”都送给业主,开发商在经营上会更加棘手。陈敏律师也表示,如果会所、车库物权都归全体业主,业主将承担这些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该费用远比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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