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6月27日讯昨天,市质监局传来消息,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该局对烟台东和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维持。至此,这起我市罕见的“民告官”案件在一波三折后,以市质监局的胜诉而告结束。
2003年9月27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莱山区某小区建筑工地使用的钢材依法进行检查,并对Ф18、Ф20、Ф22三种规格的热轧带肋钢筋(表面轧制的标记分别为
“2JG18”、“2JG20”、“2JG22”)提出质疑。该工地项目经理于某称,这些钢筋都是“济钢”的货,并提供了“济钢”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执法人员将上述钢筋送至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证明该批钢筋均为冒用“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名的产品,产品质量证明书系伪造。
经调查,这批假冒钢筋为烟台东和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在接受质监部门调查时,承认了销售假冒钢材的违法事实,并写出检查,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市质监局于2003年12月24日对烟台东和建材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假冒钢筋,没收假冒钢筋23.12吨,并处罚款34680元。
不料,烟台东和建材有限公司却于2004年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质监局做出的处罚未超出其职权范围,但认为该局认定的烟台东和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钢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市质监局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市质监局认定烟台东和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该局做出的处罚决定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予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冷文华 莫言 鲁谦)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