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增加国资保护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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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15:48 证券日报 |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为此,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针对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资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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