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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为国企配备公务轿车戴上“紧箍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9:02 国资委网站

  近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台规定,对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的公务小汽车配备作出严格规定,公务车用进口小汽车排气量不准超过2.6升。

  这份规定还明确要求,监管企业因境外合作、专用接待或特殊用途,需购买配备超标公务用小汽车,必须报国资委审批。监管企业在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或劳动保险期间严禁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监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要求下属企业出资或摊派资金,购买
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监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以企业的债权、原料和产品、工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的让利行为,变相为企业领导干部更换超标小汽车。

  另外,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气车后,必须以公司办理落户手续,不准以个人或其他形式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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