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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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0:36 中华工商时报 | ||||||||
□新华社记者 沈路涛 李亚杰 张宗堂 邹声文 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对社会广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从三个方面强化保护力度
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强化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原物权法草案在物权保护一章规定得比较精炼,但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有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据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以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解答两个热点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立法严防国资流失 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为此,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针对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资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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